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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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生效,其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可是,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时,乙肝病毒依旧是他们面前迈不过去的一道槛,一些知名企业的就业协议书上甚至赫然写着:对于体检不合格的毕业生,公司不予接受,而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判断为体检不合格者。
现象
携带乙肝病毒就等于判了“职业死刑”?
浙江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莫然(化名)从投中兴简历的上千人中一路闯五关斩六将,铆足劲杀入笔试面试,终于获得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就业回复,他立马很高兴地把消息告诉了父母。
可是没过多久,当他在浙大BBS(校园网上论坛)上看见有人讨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时,心里立刻变得忐忑不安起来:自己高中体检肝功能时,曾被告知为“阳性”。
于是,莫然到校医院体检,乙肝三系检测的结果出来,明确无误地告诉他是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过肝功能正常。“那时,我觉得自己像是被判了死刑。”他这么说。莫然知道结果的那天正好是12月1日,新《传染病防治法》生效的一天,也正好是他和中兴通讯签约的那一天,就业协议书背面上的不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字句在他眼中显得那么触目惊心。
莫然出生在浙东农村,父母将希望都押在他身上。他告诉记者,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找不到工作,不能给父母一个交待。“大学读了四年,最后却只能跑回去靠关系找工作,别人怎么看待?我又怎能甘心?”
医生告知他只要多注意休息和个人保健,无需治疗和用药,并且可以参加正常工作生活,娶妻生子。这令他怎么也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要拒绝他。
在就业过程中,和莫然一样在就业中遭到不公平待遇的人实在很多。据了解,一批知名的大公司均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有一部分企业只接受其中的小三阳加DNA阴性,而这部分人在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比例并不多,所以几乎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面临着就业中的无奈和尴尬。
浙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安天明(化名)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患病有七八年了,他先后投过华为、中兴通讯等大公司。在华为笔试、第一次、第二次面试他轻松过关,但在他告知公司自己有“乙肝小三阳(病情稳定)”后,他的录取消息就石沉大海。
很多人都为计算机专业的朱奇(化名)可惜,他的同学想不通他竟然把微软这样的大公司给拒绝了。但其中的苦衷也只有他自己知道。朱奇在微软告知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就无奈放弃了这个他梦寐以求的工作岗位。因为这个原因他还先后拒绝了好几家大型公司。
采访中,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都对这种矛盾的现状表示出了困惑。他们忿忿地说:“既然医学专家都认为身体机能正常,而且按照医学意见是可以参加工作,录用单位凭什么拒绝录用我们呢?”
说法
录用单位:不录用是公司的制度
记者以大学生的身份打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电话,他们要求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医务室来解答为何公司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于是记者打通了中兴通讯医务室的电话,当记者问为何不招收大三阳时,对方不耐烦地回答:“你自己是大三阳,有传染性你还不知道啊?不管大小三阳,只要有传染性我们公司都不要的。”
记者解释说,日常生活工作交往是不会传染的,对此,这位医务人员也表示了肯定,但是她坚持说这是公司制度规定的,便挂断了电话。记者再连线中兴通讯人事部,对方说不负责此类事情。
医疗机构:乙肝三系应作为个人隐私
乙肝到底会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多大的影响,记者请教了杭州市第六医院医教科的张医生。她说,作为一种血液传染病,感染HBV的主要途径是产期(出生时从母亲到婴儿)、儿童到儿童的传播、不安全的注射和输液(输血)、性接触等。在日常交往和工作中,乙肝病毒携带者100%不会传染。
录用单位到底为何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杭州市第六医院张医生推测,企业不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原因是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不是慈善单位,他们担心乙肝病毒携带者病变,要付更多的医疗保险,而且万一他们在企业对他们培训过后发生病变,那么企业的损失就非常大。同时,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理解也是造成企业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乙肝三系的检查更多属于个人的行为,而不能因此作为企业招工体检录取与否的一条标准。
维权
维权之路依然漫长新《传染病防治法》生效,规定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韩立斌指出,这个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有了保护权利的依据。
目前我国规范人员录用关系有两套体系在运行,一是公务员录用制度;另一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录用劳动者。不同的录用单位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其录用要求及录用程序不尽相同,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对录用单位设置体检门槛时,面临的处境是共同的:通常福利待遇好、个人发展潜力好的单位,一般都将“乙肝五项”列为必备的体检项。
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目前很多企业不改变自己的用人标准,仍然将乙肝五项检查作为招工体检的一部分,显然是不合理的。韩律师认为,乙肝五项检查如果不涉及到他人健康安全,应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自身行为,应该可以当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依旧是个难题。学生要如何证明自己是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原因被用人单位拒绝,学生们不仅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举证过程也非常困难。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表面抗原项通过用药来转阴的几率非常低,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成为终身携带者。对于部分母体传播携带者来说,他们血液中的携带状态就如自己的肤色和性别那样,是与生俱来并伴之终生的。如果国家机关、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如既往地不改变体检的录用标准,那么携带者终身都不可能进入这些单位工作,他们的职业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和限制。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效仿并采用这类的体检标准,那么携带者将会是终生就业无门,他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就会受到侵害。
新闻链接
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病毒携带者胜诉
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者中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文/实习生 吴彰义 摄/本报记者 吴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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