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法院不予审理 起诉已被驳回

《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追踪报道-法院不予审理 起诉已被驳回

  《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一文经本报10月初独家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和关注,不少读者陆续来电询问案情进展情况。乙肝病毒携带者原告朱小艳和律师窦金刚告知记者,昨日铜山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裁定,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依法驳回了朱小艳的起诉。

  受案范围及传染性成争议焦点

  10月18日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在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是全省首例,此案引起了省市各大媒体的极大关注,江苏卫视等媒体专程赶到现场采访。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答辩,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及原告是否具有传染性。

  铜山县人事局代理人辩称,竞聘上岗工作,整个过程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录。朱小艳的请求事项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其理由是:在本案中,铜山县人事局是向农业服务系统内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朱小艳因体检不合格而不被招用,是不录用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另外相关的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已明确规定了本案诉讼的事项属于人事争议,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窦律师认为内部人员的招录属于人事争议,而朱小艳不是县人事局人员,她的招录就不在内部人员的范畴之内,当然她的招录与否就不属于行政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任免、奖惩不属于行政诉讼”,铜山县人事局的这一理由不成立。《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上说明朱小艳的诉讼要求是合法的。

  朱小艳强调自己在两家权威医院检查结果是无传染性的小三阳,而体检医院却坚持说是其有大三阳,要求复查,但县人事局不同意,所以对体检结果不认同,不能就此认定自己有传染性,应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县人事局则认为既然是请体检医院负责体检,体检医院检查结果朱小艳为大三阳,属于不合格范围,就应当相信体检医院的结果,至于其它医院的体检结果那只是医生的个人观点,不能认可。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昨日,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为是被告铜山县人事局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机构改革,对改革中人员分流问题实施的竞聘上岗行为。此次竞聘上岗,竞聘人员的条件限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各镇农业服务体系的在编人员”,并对落聘人员规定了落聘后“纳入社会保险并发放一次性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对落聘人员以后的就业情况还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故认为被告组织的这次竞聘上岗行为是农业服务系统内部竞聘工作人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事项提起的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受案范围还专门作出解释,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因此原告朱小艳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小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等400元的费用由朱小艳承担。

  朱小艳告诉记者,对于这个判决她不服,决定上诉,为自己和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讨个公道。
本报记者 蔡琳
  案情回放:

  今年35岁的朱小艳(化名)1993年毕业于徐州农业学校,分配到铜山县某镇农技站工作,因工作突出任副站长。今年5月份参加了铜山县人事局组织的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竞聘上岗,全县拟定农技岗80个。朱小艳笔试成绩排在全县第42名,综合成绩为第52名。如果体检不出意外的话,录用是没问题的。9月4日,县人事局组织朱小艳等成绩过关人员统一在市某医院体检,9月8日,铜山县人事局告知其体检不合格,原因是查出其有大三阳。朱小艳知道自己平时有小三阳,当即提交复查申请,铜山县人事局通知其不要复查。朱小艳不服,9日县人事局安排递补人员和其他人员体检,她跟随到体检医院,但是县人事局拒绝安排她复查。朱小艳立即到徐医附院和九七医院作了抽血化验,专家鉴定结果是小三阳,定量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无传染性。县人事局仍拒绝复查。朱小艳又到县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制局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她认为体检医院不具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级别,主检医生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认为体检结果不公正,使得无法继续参与考试后续过程。9月22日她向铜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县人事局作出的自己体检不合格的决定,依法准许她进入确定与公示拟聘用人员程序并被聘用到相应岗位,铜山法院9月23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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