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热脸贴了个冷屁股(违宪审查)
本报记者 江菲
12月1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做客强国论坛时说:“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他是在回答网友提出的“中国没有宪法法院,出现违宪问题由哪个机关来处理”的问题时,说出这番话的。
第二天,这条新闻被近百个网站转载。在浏览量较大的门户网站,均有五六百条网友跟帖。大量民间评论在肯定国家对违宪审查所作出的努力后,进一步提出:全国人大有责任和必要将提请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公布,因为“任何一位公民需要知道如何提请违宪审查,以及它需要经历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结果”。
去年6月,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殴死后,三位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律学者公开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对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自此,“违宪审查”成为民间和学界讨论的热点。
但随后不久,国务院即宣布废止该《办法》,并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这一举措,法学界人士表示“心情复杂”。因为,在审查对象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违宪审查的程序便自然终止。而他们则期望,通过对《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审查,恢复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权力,从而“确立一个违宪审查程序”,供以后参照。
虽然遗憾,但违宪审查这一观念却因此而深入人心。
就在三博士上书后不到一个月,42岁的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便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7月16日,杭州百余公民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建设部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作违宪审查;8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盛其芳、马继云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请求立即废止《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的建议书”;11月20日,1611名乙肝患者联名上书,要求对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今年11月6日,胡星斗再次上书,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因为其中的某些规定,“不仅违背1954年的宪法中有关内容,也涉嫌违背现行的中国宪法”。
相隔一年的两次上书,虽然都在建议书后详细注明了各种联系办法,但至今胡星斗本人没有收到官方的任何联系和答复。同其他人一样,他也不知道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后,会经过哪些程序,自己的建议是否会被采纳,被研究,被审查。
“我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胡教授说:“正因为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制度,才需要我们用具体的案例去推动。否则,违宪审查可能最终就会流于一个口号。”
今年5月底,全国人大在法工委的设置中,恢复了曾经有过的“法规备案审查室”。一个月后,消息在媒体披露,一时叫好声连连。但在全国人大的网站及114查号台,均找不到与此机构联系的办法。同时,也有法律专家指出:人们很难将“法规备案”与“违宪审查”联系起来。
据透露,半年来,法规审查备案室所审查的两个案例———《河南种子条例》与湖南嘉禾拆迁事件政府强制拆迁通知———都属地方性法规。而显然,“法规违法”与“法律违宪”并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
但希望仍然是存在的。
今年8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取消了原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患者的歧视性条款;12月1日,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第一次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胡星斗也从媒体和消息界人士那里得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正在讨论中。
在保持乐观的同时,胡星斗仍感到遗憾:所有这些或许被违宪审查的法规和条例,并没有在重新公布时,宣布“原法违宪”。而这一必要的声明,是中国启动违宪审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毕竟,我们希望的不只是废除或变革一项法规,而是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成为实践中可适用的法律。”他说,“而后者,才是有益于所有公民和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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