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社会歧视 专家建议宜快制定《反歧视法》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今天在《检察日报》上撰文指出,制定《反歧视法》宜快不宜迟。

文章说,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有关权利,真正消除社会歧视,必须制定专门的法规,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歧视法》或《反入学、就业歧视法》。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将“歧视”定义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从法理层面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和正义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

文章指出,现实的歧视现象依然不容回避。无论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还是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歧视现象都普遍存在。即使是在今年7月3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新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仍有不少事业单位和企业我行我素,对外地人报考公务员予以限制。

文章说,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歧视,主要是因为不少人观念上认为就业歧视是“合理的必要”。另一观念是,就业歧视较GDp增长问题要小得多,只要有利于GDP发展,就认为是可以允许的。这些观念与人权理念大相径庭。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社会生活实际中也应是真正平等。

文章呼吁,尽快组织制定《反歧视法》或《反入学、就业歧视法》已是当务之急。首先,应认识到制定《反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中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此法应以就业和受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涵盖其他领域。其次,应尽快由人大法律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委(如教育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具体负责起草反歧视法。在社会层面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于《反歧视法》的意见,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规范。如身高对于部队招兵是必要要求,而对一般公务员则不必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从事饮食等行业是必要的条件限制,却不必对普通行业加以限制。在法律层面上,《反歧视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其地位应属于基本法律,违反此法应给予司法救济。相应地,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将大批有一定缺陷的群体排斥在现代化建设之外,是十分愚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所以,此法宜快不宜迟。另外,尽快颁布此法,对于我国在世界人权对话中占据主动,更好地营造宽松、和平的国际环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建设亦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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