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代表提案:尽快制定《反歧视法》

  周洪宇2004年议案之

  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

  案由: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89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具体内涵与外延人们尚有争议。鉴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更为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多年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结果是废除黑奴制,从而宣告了对黑奴歧视的终结。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工人运动就是争取劳动者的平等权。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劳动平等权的斗争,更加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法治国家在二战后从展开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运动以至发展到反对年龄、政治主张、身体等各方面的就业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当今西方法治国家都有针对某一特殊人群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保护。而人权与反歧视的表里互动关系更为凸现。

  从法理层面言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和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客观而言,我国建国后的人权平等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期,我国从不认同人权概念到进行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现即将保障人权原则条款纳入修正后的宪法,这势必会大大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

  然而,现实的严峻歧视现象不容回避。在我们这个具有五千多年泱泱文明古国里,在我们这个实行社会主义国度中,无论在各个领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及工农商各行各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歧视却是普遍存在。从媒体披露到的一些维权人士的抗争可窥一斑而见全豹:如公务员录用中性别、身高歧视引发的“宪法诉讼”、高校录取中的残疾歧视、“容貌歧视”、河南普通中学是否接纳“艾滋病孤儿”事件(注:孤儿本身无艾滋病),特别是目前炒得沸沸扬扬的“乙肝歧视”案件,已引起全国之关注。不仅如此,2003年我国还发生了1600多公民签名,反映全国1亿3千万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全国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法审查”之事件。与此同时,深圳、安徽等地提出就业歧视诉讼,都无不牵动着亿万民众的神经。一言以蔽之,我国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

  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歧视,就是因为不少人观念上认为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是“合理的必要”。如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有其存在的价值。另一观念是,就业歧视较GDp增长问题要小得多,只要有利于GDP发展,就认为是可以允许的。然而,这些观念与人权的理念大相径庭。众所周知,生命对每个人却是极其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却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不仅在法律上是平等,更重要在社会生活实际中应是真正平等的,而倘谓言之对于有缺陷的人有何特殊的话,那应是社会对于此类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和保护,而不应是歧视,令人不寒而栗的是,现实的社会歧视给这些类特殊群众的基本生存权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这种不人道现象不应继续下去了。

  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制定《反歧视法》,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工作:

  1.从认识层面提出制定《反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此法其内容应以就业和受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涵盖其他领域。

  2.从组织层面上,尽快由人大法律专门委员会负责,建立起草《反歧视法》起草班子,着手起草该法草案,争取尽早通过。

  3.从社会层面上,广泛征求社会各届人士对于《反歧视法》的意见,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概定。如身高对于部队招兵是必要要求,而对一般公务员则无此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从事饮食等行业是必要的条件限制,而对于普通行业则无此要求。只有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制,从而使此法更能发挥其积极影响而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4.从法律层面而言,《反歧视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其地位应属于社会类的基本法律。对违反此法给予司法救济。相应地,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5.从现实国内需求层面而言,此法宜快不宜迟。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将大批有一定缺陷的群体排斥在现代化建设之外,是十分愚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我国目前在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正要营造各类人员、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营造有赖于《反歧视法》之保障。另作为首次颁布,条款宜粗不宜细,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再逐步完善。

  6.从现代国际层面而言,某些西方国家越来越对别国内政的干涉是主打“人权牌”。尽快颁布此法,对于我国在世界人权对话中占据主动,更好地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建设亦是十分有利的。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

  代表助理:刘绪高,法学硕士,民进武汉市委员会法律顾问。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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