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消除歧视呼唤“平权法”
成都晚报在11月13日以《起诉!以宪法的名义》为题,报道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准备北上安徽声讨“乙肝歧视”一事,引起了全国各大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的高度关注。
对于“乙肝歧视”行政诉讼案件,我们不仅认为宪法诉讼才是更好的解决之道,同时我们还认为应该用立法来否定那些不良规定。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就是平权法,也就是平等权利法。
宪法虽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任何人之间起点差距是存在的,所以“平等原则”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顾及现实生活中的差距。如果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导致真正的社会平等。
相对于健康人群而言,患艾滋病、慢性肝炎等疾病的人应当称为弱势群体。我们必须承认,这个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但不能因为如此,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这对维护社会公平十分重要,平等权利法消除歧视和偏见,就是基于对起点差距的承认和补救。
1985年7月美国洛杉矶市议会为保护艾滋病患者,决意起草艾滋病反歧视法律。法案制定后,星星之火燃遍全美国,各州纷纷修正原来的身心残障保护法,以及劳工平权法,将艾滋病纳入这些法律保护的范围。
在劳动领域,这些反歧视法律规定,所有罹患艾滋病者或者携带艾滋病病毒者,必须享受与正常人一样的工作权利,这当中包括不得验血的规定。这些法律同时规定,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可以轻易避开艾滋病患者造成的威胁时,有责任自己进行防御艾滋病威胁。
这种有限度的牺牲优势群体的做法才是真正的权利平等。1965年美国总统约翰逊在由黑人创办的哈沃德大学应届毕业生结业典礼上发表讲话时强调,黑人仅仅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竞争地位是不够的,政府应采取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予以帮助,以求达到实质意义上平等的最终目标。
这种倾斜的实质,就是要求美国社会强势群体做出让步,允许弱势群体在“正式比赛”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路,以此改变先天或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从而达到和谐和公正的最终结果。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民权运动时期美国通过的一系列平权法案,给予社会中长期受到歧视的群体倾斜,人为改变起点不平等带来的差距,目的在于帮助包括以黑人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在内的受歧视群体,争取教育、就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平等机会。平权法案对美国弱势人群的发展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我们知道,“乙肝歧视”是有制度作为依据的,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而宪法诉讼只能撤销这些不良规定,也就是说仅仅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于弱势群体还不够,还应该照顾到他们的起点差距。必须向他们倾斜,制定平等权利法案,才可以使弱势人群逐渐取得较高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他们地位的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偏见和歧视。
□本报评论员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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