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乙肝歧视案再看依法行政之难

据11月14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省一地方法院日前正式受理了全国首例因“乙肝歧视”而引发的诉讼案。报道中说: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某大学毕业,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事发生在浙江一大学生因为乙肝无缘公务员而杀害工作人员一审被判死刑之后,而备受媒体关注。报道还说,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张杰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周教授表示他将从“违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的角度来打这场官司。

这场官司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我认为这不仅因为在案件的背后涉及更广大的人群——在我国13亿人口中,就有超过1亿人和张杰一样属于乙肝感染者,他们虽然大多没有具体症状,甚至仅仅是终生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在就业和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却时有发生;更重要的是,此案所体现的社会进步意义远超过案件本身,这是继今年四、五月间的“孙志刚事件”之后,我们再次面对依法行政之难的话题。当然,周教授的辩词能否获得承认,安徽青年张杰能否胜诉,这一切最终都要依靠安徽当地法院的公正裁决,在此,笔者无意依靠舆论干涉司法裁决,但是,我非常赞同周教授的社会责任意识,正如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这场官司的输赢不重要,其意义更为重大。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行使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

芜湖市不予录取张杰的依据是安徽省人事厅1999年作出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这份文件,已经闯过笔试、面试关的安徽青年张杰被芜湖人事局取消了录取资格。从执行行政规定上看,人事局没有错误,因为文件赋予了他们在录取公务员时的最终裁决权利,他们有权因为张杰患有乙肝而做出无解释的处罚——取消录取资格。但问题是安徽省人事厅在制定并推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时,是否考虑到了合法的问题。

我们知道,按照我们目前执行的有关公务员录用办法,除学历要求外,能否成为公务员起决定因素的是笔试、面试的成绩。如果说,安徽省人事厅确实考虑到要选拔高素质的公职人才,并且对有些岗位公务员的身高、体形以及健康、家庭状况做出要求,都是可以的,但必须把要求公示于前,并在报名时就审查考生条件,特别是健康问题,应该是提前体检(或由应考者出示体检表),然后再进入考试阶段。但是,现在的规定却是在两道考试关通过之后,规定“经考核后,被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这样就把健康原因作为了录取的决定因素。这对张杰这样的应考者来说,拒绝录用无异于一种处罚性质的强制措施,剥夺了他已争取到的、本应该享有的成为公务员的权利。而处罚的标准竟然是健康因素。

人事局究竟有没有权利制定这样的处罚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不算是法律,连地方性的规章也不是,充其量只能算是部门规定,这种部门规定无权对公民已争取到的工作权利进行剥夺。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孙志刚的惨剧,就曾提醒我们,凡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决不能靠行政机关的一纸文件说了算,因为失去监督的行政权力不仅很容易产生腐败,而且也常常违背社会的公平原则,最易伤及仰仗法律保护的弱者,行政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我国2000年就制定并颁行的《立法法》中第七十三条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其中在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中第(二)项指出:“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显然,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中的体检与身体要求,就属于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何况,体检标准和身体要求将决定许多人的前途和命运。依据《立法法》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立法精神,人事局理应尽快报请地方人大制定规章,但是人事局一直以来所执行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仅仅是一份“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的部门文件,并且还是“试行”就居然试行了长达四年时间。类似于这样的以部门规定代替司法,甚至违背法律精神和要求的现象,正是中国现阶段依法行政之难的突出表现。

为了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而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突出管理的严格而舍弃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从这个意义上看,“乙肝歧视”案并非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作者来自甘肃工人报社)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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