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的抽象行政行为怎样审查
安徽芜湖青年张杰(化名),于今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第一,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北京青年报》11月14日)。
作为张杰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他将从“违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的角度来打这场官司。他说:“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作为乙肝患者的中国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赋予的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地方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排斥乙肝患者的就业权,是一种违宪的行政行为。这些违宪的规章制度才是导致乙肝患者遭遇就业歧视的主因,因此,以宪法的名义起诉,其所指向的首先应该是这些违宪的规章制度,比如《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为什么张杰没有起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违宪,而只是针对芜湖人事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这里面有一个原因即是,在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表述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张杰提起的“乙肝诉讼第一案”,正是有他的这种技术性考虑。
在中国现有的框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违宪的问题,要在诉讼之外解决——对其启动违宪审查,就如孙志刚案所引发的学者的倡议与上书一样。事实上,这样的行动已经展开,在乙肝患者的维权网站“肝胆相照”上,要求对“乙肝歧视”的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签名已经有一千多个了。
要求违宪审查是正当的,它天然具有合理性,如果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像花瓶一样,看上去很美,却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得不到贯彻,任由下位法将其消解,显然是法治的不幸。但如何启动违宪审查,在中国还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对“乙肝歧视”要求违宪审查的最好结果会不会像孙志刚案一样,“违宪审查”最终被轻轻绕过去?这谁也不好说。
如果我们绕过“违宪审查”这一言说方式,而将话语策略集中到《行政诉讼法》上,结果又如何?《行政诉讼法》这一制定于1989年的法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待修改。如果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张杰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起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违宪,而不用找人事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了。如果这样的话,作为人大制定的法律之下位法的行政法规等,一旦违背法律和宪法,就可以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诉讼在法院得到解决了。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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