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关于公务员招录标准公平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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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普通公民权利时,政府机关若要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对这种差别性待遇必须给出足够的合理性说明
据近日《法制日报》报道,浙江某大学毕业生周某某报考公务员因体检不合格而持刀杀死一名招录工作人员一案,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此同时,此案还引发人们对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如何保障合理、公平问题的思考。
相关的报道说,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为体检不合格。在本案中,周某某由于体检“乙肝小三阳”而未被录取。
人们的质疑在于,地方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录用标准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1款对体检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身体健康”,第2款同时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由此可见,“小三阳”和“身高”并不是死标准。国家在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上体现了适当放宽的精神,其目的是要“不拘一格选人才”。各省的规定是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其标准不应高于国家标准。
实际上,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类似的体检录用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不在少数。据媒体报道,正是不少地方的类似规定导致了相当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矮个子们被挡在公务员门槛之外。就在去年1月份,在四川成都市,就发生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状告招录单位以身高为由限制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首起案例。而该大学生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招录单位对其依法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平等权构成了侵犯。
无疑,政府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对所有公民必须一视同仁。在涉及普通公民权利时,政府机关若要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对这种差别性待遇必须给出足够的合理性说明。具体说来,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如果规定了健康体检指标的限制,如果规定了身高条件的限制,那就应当同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限制?限制及标准跟公务员工作之间是什么关系?达不到标准是否将直接影响或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如果有关招录单位不能有效说明二者的关系,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这样的限制和规定就是站不住脚的。
医学专家指出,“小三阳”只能通过血液、性激素和母婴之间进行传播,日常生活中是不会传染的。把“小三阳”患者排除在正常的择业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目前广东省除公安等特殊行业外已放开了对患有“小三阳”人员的录取标准,上海等地对是否招录“小三阳”患者也已没有硬性规定。据报道,浙江省人事厅官员也表示,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论证。
我们当然应该谴责这名大学生,因为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合理与否,在法律上丝毫不能构成一个人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但是,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其合理、公平性,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许,这是我们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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