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缺席就可以了么﹖



  我们崇尚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一个严谨前提下的结果公平公正,但当整个体系本身并不是一个导向公正的严密系统时,其结果也与我们最初向往的那个实质公正相去甚远

  刘真

  周一超被判了死刑。这个因为“小三阳”问题遭公务员考试淘汰而杀人报复的年轻学生,在许多人眼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一死一重伤的行凶后果与死刑的判罚无疑相适应,对其悔罪的良好表现和其“事出有因”是否减刑,减多少刑,也从法院的判罚中体现出来,完全在合理量刑之内。一审的这个判决,完全符合程序正义。

  但不是说这个结果就没有问题了。许多旁观者心头压着口气,感觉只有一个:这不公平。换句不通俗的话说,这不符合实质正义。

  假设,周一超没有杀人,他因为被查出有“小三阳”而在公务员考试总排名第五的情况下被刷出局,另一些“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孩子们跻身进了公务员队伍,周一超从此踏上继续寻求出路的征程——这当然丝毫不妨碍公共安全,没有轩然大波,没有几家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然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被歧视问题由此构成制度上和操作上的共同社会默认。不公正被无声地掩盖了。

  另一种假设:周一超当即诉诸法律,然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这样一个全国范围的社会问题似乎不是一次审判能一时扭转得了的,不难想象,这场官司或许波澜不惊先不说,而周一超,也未必见得能在退休之前圆上他这个本可实现了的当公务员的梦。

  现在,他杀了人,作为对不公平现象的呐喊。人们的目光被聚焦了,周一超也付出了与其行为相应的代价。但是,他付出了巨大代价的这声呐喊,并没能从根本上摆正倾斜了的天秤。

  公法和私“法”,都没能给周一超一条走得通的路。专家们却说,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维护云云。其实这些专家的思路很简单:法律程序是方程式,你把各个成分放在相应位置计算就是了,等号后面的那个结果,就是法律上的“正义”。问题是,这当真是法律最初要维护的那份正义么?实质正义缺席,真的可以么?

  这些年来,我国在司法上一直学习国外,力求在程序上弥补漏洞。程序是条硬杠子,如果符合程序正义,就是对结果公正的最大保证。这话没错,法,也要有“法”可依,才是有公信力和威慑力的法。但是,这种对法律理性的极端崇拜,又引发了另一问题,法的本质被忽略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程序,仿佛替人情说一句话,就会被扣上“合理却不合法”这看似颇有道理的帽子。问题在于,法并不是一纸条文那么单纯,它是整个维护社会成员与成员之间平等权利的体系,除了条文之外,它还包括一系列保障条文运行前提的保护系统和条文实施后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它是与社会其它各环节相辅相成的。

  以周一超的案子为例,如果国家行政系统中的公务员准入标准是妥贴公正的,这个前提下,大可以单纯对照法律条文进行“铁面无私”的判决而心安理得。事实是,这个相关的社会要件是缺损的,这就像一条链子中断了一环,你让它怎么保证链条的扎实稳固呢?而案件发生后,判决执行完毕,那条链子仍然不见有人来修理,断的还是断的,怎么办呢?于是可以想象王一超、李一超们有一天也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惨烈地喊一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赢得那片叹不平的和声再次牺牲——这才是真正的悲剧。

  我们崇尚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一个严谨前提下的结果公平公正,但当整个体系本身并不是一个导向公正的严密系统时,再不阿地恪守程序,其结果也与我们最初向往的那个实质公正相去甚远。

  没有人在为周一超的杀人寻求借口,但在他杀人那一刻极端冲动之下掩藏的十余年苦读被他人之手毁于一旦的无助感,不是那群铁面无私标榜“法律理性”者能体会的。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不完善体制下创造的“伪公正”丝毫不值得被歌颂,它或是预示着更多悲剧的开始,或者,作为一种警告,这警告不是针对不公正性,而是针对对不公正性的揭发和反抗。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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