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乙肝病:妻子决然要离婚

结婚后发现配偶患有慢性疾病,是选择患难与共还是放弃?昨日记者从黄浦区法院获悉,一段被隐瞒的慢性乙肝病史引发一场离婚大战,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更是让这对夫妻闹得不可开交。

妻子:他剥夺了我的选择权

2008年,小慧和阿强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年多后,两人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 2010年1月,阿强的一份体检报告改变了原本平静的婚姻生活。 “他把体检报告拿给我看,上面写着慢性肝炎。 ”小慧说,当时她既对丈夫婚前隐瞒病情感到愤怒,又担心会传染给自己。第二天晚上,小慧就决定与阿强分床。

在小慧的催促下,几天后阿强再次到医院检查,仍然确认患有乙肝。“医生说,吃饭时要使用公筷。 ”小慧说,难保丈夫的病不会通过血液、体液等方式传染。 “我虽然是乙肝患者,但是小三阳,DNA阴性,不会传染,病毒只存在于肝脏。 ”对小慧的种种担心,阿强坚称自己的病并没有传染性。

争执之下,小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阿强认为乙肝患者不应受到歧视,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小慧只能暂时撤回了起诉。

去年6月,小慧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阿强离婚。“丈夫没有在婚前主动提及乙肝病史,刻意隐瞒并剥夺了我的婚前选择权。 ”诉状中,小慧称,婚后丈夫也没有提醒过她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其身体健康,还很深地伤害了她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阿强仍然表示当初结婚前小慧并没有询问,自己也并非刻意隐瞒,但他也对婚姻很失望。“她以这种理由要求离婚,说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同意离婚。 ”阿强说。

丈夫:我买的房凭啥分她一半

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小惠还要求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小惠说,她和阿强住的房子是2009年4月买的,当时总价为200万元,贷款70万元,阿强出了125万元,自己出资5万元。小惠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和丈夫的名字,离婚后应该一人一半,同意房子归阿强,自己拿房价的一半。

“购房时我出了130万元,还有70万元贷款,主贷人是我,还贷也是我按月在还,现在她凭什么要一半? ”阿强完全无法接受小慧的要求,“她出的5万元并非出资,而是我向她借款,前不久我已经还了她1.5万元。 ”

阿强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小惠的名字是考虑到她借给自己5万元,而且装修的钱是小惠付的,所以就答应了写名字。现在要离婚,只能给她房价的10%作为补偿。

阿强出示了小惠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万元的汇款凭证,在用途栏内注明用途为购房借款。小惠解释说,当时写借款是开玩笑的,而且当时阿强说要出5万元才能把名字写上房产证。

庭审中,小惠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惠和阿强以结婚为目的,婚后共同居住而购买房屋,房屋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阿强支付的首付款较多,但小惠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一部分,同时又对装修尽心尽力。阿强多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赠与,房屋的分割应当各半所有。

阿强的代理律师则称,双方对房屋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官:分割房产应综合考量

去年8月,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房屋和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14万元(包括装修的现值1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的首付款和房屋中介费、契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费用均由阿强支付,贷款也以阿强的名义办理,小惠并未出资(小惠的5万元系借给阿强的购房款)。阿强将房屋记载在双方的名下,视作将部分产权赠与小惠,房屋应为双方共有。房屋的装修是小惠在与阿强结婚前的出资,应作为小惠的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各自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法院只能综合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感情破裂原因等因素,酌情判定。最终,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小惠和阿强离婚;双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连同装潢归阿强所有,所欠贷款由阿强负责归还,同时阿强支付给小惠补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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