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想捡便宜未如实告知出险后不赔


  买保险隐瞒病史,以为捡了便宜,出险后才知道吃亏了,专家提醒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9年前投保重疾险,向保险公司撒了个谎,以为蒙混过关了,并因觉得捡到便宜了而沾沾自喜。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3月,投保人患胃癌不治身亡,保险公司以他隐瞒病史为由拒赔。投保人的妻子叶女士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为了不让更多人重蹈丈夫的覆辙,她上周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福建保协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显示,投保没有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不少。其实,“如实告知”,是一个相对虚拟的概念。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界定它呢?那就来认真看看以下两个类似案例的VS吧。

  九年前 “有病”隐瞒病史买保险 无法获赔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三年前 “有病的丈夫”如实告知买保险 获得理赔

  2003年9月23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2006年7月27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月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2007年8月22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2006年7月27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就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并打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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