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六龄童携带乙肝病毒上学被拒状告幼儿园
本报讯(记者林韬杨勤)都市昨日,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特殊的案子,一位6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其所在的番禺区某幼儿学校对其人身伤害,要求对方赔偿治疗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及其它费用5000余元。
事件原委
校方:痊愈方可回校上课
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11日,番禺区某幼儿学校进行体检时发现大班的学生陈小蓉(化名)是HBV病毒携带者、乙肝两对半大三阳,按照有关规定对陈小蓉采取了隔离措施,并根据广州市的相关规定,要求陈小蓉痊愈后方可回校上课。但家长对学校的决定非常不满,认为陈小蓉是病毒携带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如班上其他同学已接种过乙肝疫苗则可照常上学,要求学校接收陈小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陈小蓉将该幼儿学校告上法庭。
家长:六龄童身心很受伤
记者在对陈小蓉的父母进行采访时,陈小蓉的父母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要将该幼儿学校告上法庭,主要的原因是学校不肯让陈小蓉学完最后两个月,而且用种种办法拖延时间,同时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陈小蓉的父母说,6月11日,校方发现陈小蓉的病情后,就把陈小蓉单独带到了学校的卫生室中,不让她和其他小朋友在一起,吃饭时不让陈小蓉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喝汤,只是给了陈小蓉几块饼干和一杯水。陈小蓉回家后哭着对他们说当时没有人理她,甚至连小朋友们剩的汤也不让她喝。
双方交锋 家长:孩子染病学校有责
陈小蓉的母亲是一名医务工作者,而陈小蓉的父亲在7月份做过体检,没有发现问题。陈小蓉入学后的两次体检也表明身体正常,而此次突然成为病毒携带者,陈小蓉的母亲认为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小蓉的母亲说后来经过她多方协调,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又做了一次检查,当时是广东省传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广州市传染病学会主任委员、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唐小平签署,意见是如果班上其他同学已接种过乙肝疫苗则陈小蓉可照常上学。当时她拿着这个意见单找到园长,园长又推说要请示上级,前后拖了20多天,最后才说上级不同意陈小蓉上学。针对这些情况,家长不得不代表陈小蓉把学校告上法庭。
校方:隔离孩子有规可依
记者几次联系该负责人未果,但从学校提交的答辩状来看,校方当时发现陈小蓉是病毒携带者后,随即按照广州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对陈小蓉实施了隔离措施,并且派专人陪伴陈小蓉,不存在人身伤害的行为,并分别在周二、周四、周六到陈小蓉家为其补习。
校方在答辩状中还指出全校师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目前全校的70多名教职工都已领取了健康证,认为家长提出的陈小蓉是在校染病没有任何道理。
由于双方的意见相差极大,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并没有指出病毒携带者不能入学———记者注)
相关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和教育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托幼园所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规范化建议》规定学龄前儿童入托或入园前必须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幼儿园必须把处于肝病传染期的儿童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但并没有规定儿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上幼儿园————记者注)
专家说法
日前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现在广东每年有4%的儿童是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但也要让他们有读书的机会,如果经权威医学部门鉴定,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没有或只有极低的传染性,应当让他们留在幼儿园,不能一概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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