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乙肝歧视第一案”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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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单位不用赔偿
大学毕业生赵亮(化名)参加贵阳某单位组织的人事考试通过后,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结果被该单位拒绝录用,为此状告用人单位,却一审败诉。近日,这起引贵阳市民关注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尘埃落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赵亮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7年12月10日,赵亮与贵阳某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赵亮毕业后于2008年6月23日到该单位报到,并按照要求于去年7月参加了人事考试,笔试、面试,全部通过。10月10日,赵亮参加该单位的体检,结果被诊断为“乙型肝炎(活动期)”,几天后,医院为赵亮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但是10月17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赵亮因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赵亮不服,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云岩区法院判令该单位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8000元。
经云岩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医生为赵亮开具疾病证明书是出于对他的同情,程序不合法。而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其程序合法,不违反有关政策。因此,该用人单位未构成对赵亮的就业歧视,一审宣判,驳回赵亮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亮不服,上诉至贵阳中院。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一致,该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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