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因乙肝歧视求职遭拒起诉公司

  本报讯 (记者黄国金、黄文生)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鹤山市法院已正式对陈刚(化名)诉真×丽公司歧视“乙肝”求职者立案,该案将是江门地区首宗“乙肝”就业歧视案,鹤城法庭将择日审理。

  已录用工程师遭拒

  去年9月,陈刚向鹤山真×丽灯饰有限公司投递了简历,应聘“舞台灯研发工程师”一职。经多次接触,公司决定录用陈刚,并开出工资待遇等条件。

  同年10月,陈刚接受公司的录取,准备报到。按照真×丽公司的规定,陈刚去医院做了乙肝标志物两对半检查,结果显示陈刚为乙肝小三阳携带者。随后,真×丽公司人事部电话告知,因为陈刚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按照公司的一贯的规定,不予录用。

  陈刚与真×丽公司交涉,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但是真×丽公司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陈刚。

  争取公平就业权状告公司

  陈刚说,他被真×丽公司拒聘后不久,女朋友知道此事后也离开了他。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他上网查询了有关“小三阳”的各种信息,确信除了特殊职业外,单位因“小三阳”而拒聘求职者是违法的,于是产生了维权的想法,最终选择将真×丽公司告上法庭。

  “我有很多顾虑,只好通过代理人打这个官司。”陈刚说。他现在就职于深圳一家公司,瞒着同事他是“乙肝小三阳”的事实。他坦言,现在他活得并不开心,每天都会担心会“穿帮”。

  他说:“这次告真×丽不只是为我自己,而是希望更多的人关注我们这个群体,还给我们平等就业的权利。”

  真×丽公司: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应聘

  “我们不招乙肝患者,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来应聘。”昨日,记者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致电真×丽公司招聘热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公司规定,除了乙肝患者外,该公司并不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职要求。

  当记者咨询该公司此前是不是从来都不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时,该工作人员马上予以否认,并表示该公司并没有相关规定。

  记者以陈刚所经历的事情再次进行咨询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不知情,随即就匆匆将电话挂断。

  小资料

  乙肝病毒携带者,多指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即血液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乙肝患者是指肝功能检查异常者。

  对话陈刚代理人刘德豪:

  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证据难收集立案少

  记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件在广东省多吗?

  刘德豪:求助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多,但最终立案处理的案件并不多,陈刚案只是“乙肝”歧视的冰山一角。去年到现在,我们广东和谐就业促进会反就业歧视工作组共收到了500名“乙肝携带者”的求助,但只有12起立案处理。

  记者:为什么立案这么少?

  刘德豪:乙肝歧视要立案并不容易,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但绝大部分求助者并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在遭到就业歧视时并没有保留相关的被歧视证据,因此我们根本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向法院申请立案。即使勉强申请了也只会是败诉,并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

  此外,自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后,很多现实存在就业歧视的企业不再明目张胆地在招聘条件上注明不接收“乙肝携带者”,而是采取其他办法拒聘,“乙肝携带者”要收集证据就更难了。

  记者:你认为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维权难点在哪?

  刘德豪:《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法律对乙肝就业歧视的规定已经相当明确,难点在如何执法。

  到底谁去监管企业的体检行为?谁去监管体检单位的体检行为?目前,企业仍然普遍要求体检单位检查肝功能并将体检报告送到单位,而体检单位也普遍不经当事人同意就私自将属于隐私的体检结果提供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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