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集团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被起诉


  中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中国之声7时58分报道,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然而青岛海尔集团公司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乙肝专项体检并拒绝录用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求职者。近日,青岛海尔因涉嫌就业歧视被这名求职者告到法院。此案日前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记者:2008年3月,高校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海尔集团的校园招聘中通过了层层选拔,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同海尔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到海尔集团工作。2008年8月,小王来到海尔集团报到。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海尔集团安排包括小王在内的一批新员工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体检项目中包括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验。

  小王告诉记者:“3月4号早上,他们组织新员工到四方区医院进行体检,他们体检的项目,化验单上写的是化验肝功能,后来大概过了不到一星期的时间,他们通知了一批人复查,化验乙肝五项。”

  体检结果显示,小王的乙肝表面抗原是阳性。这样的检查结果,给小王带来了始料不及的的后果。小王:“复查以后,这个结果并没有立即通知我们,等这个结果出来之后,过了三四天,新员工在培训,当时的班主任把我们几个人单独叫出去,说你们身体可能有点问题,我们去了以后,王部长就直接说,因为我们体检不合格,要我们离职,我们问具体什么原因说我们不合格,他不告诉我们,然后我们一再要求之下,他把第二次的化验结果打印出来给我们看了,我们才知道化验的结果是什么,它是一个乙肝五项的检查。我看到的内容就是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是阳性。”

  海尔集团洗衣机人力资源部依据检查结果,认定小王身体不合格,拒绝录用他。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平等就业权的"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表示,海尔的作法,本质上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该说我们国家最近几年来,连续密集地推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的规定,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2004年8月份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改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转传染病病毒携带者,另外一部法律是2008年1月1号《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里面就更加明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由来取决录用劳动者,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也出台了几部非常重要而且明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方说2007年5月份的时候,劳动部和卫生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许再查乙肝了,这个原则在2008年1月1号由劳动部颁布的就业合作管理规定里面,得到了再次的确认,并且规定了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继续给求职者体检乙肝项目的话,要由劳动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且予以罚款,对于给劳动者带来伤害和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是这个法律从推出到真正贯彻落实下去,确实还有待时日,而且指法的力度有待加强,很多企业现在还是在招工的过程中给劳动者查乙肝项目,并且淘汰乙肝携带者,这个现象还是比较普通,海尔的歧视行为应该说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记者:在公益诉讼律师张海的帮助下,小王提起了对青岛海尔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张海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小王的平等就业权:”国家法律明显规定了,在招工过程中,企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查,并不得已此为由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当时的具体请求是首先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项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这种请求我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场诉讼的双方,一方是携带乙肝病毒的普通求职者,另一方则是国际知名的大企业。官司谁胜谁负,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大学生就业因乙肝被拒绝 状告海尔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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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入职体检中违规进行乙肝病毒学检测并拒录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海尔集团公司被诉至法院。2月26日,此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了解,这可能是《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后青岛发生的首起就业歧视案件。由于此次涉嫌就业歧视的是鼎鼎大名的青岛海尔集团,使得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违规体检 大学毕业生因乙肝被拒

  2008年3月,河南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杨华(化名)在校园招聘中应聘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杨华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海尔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即到海尔集团工作。

  2008年8月,杨华来到海尔集团报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海尔集团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安排他们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其中包括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验。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杨华随后被要求进行乙肝五项复查,检查结果为“小三阳”。海尔人力资源部门将杨华的“小三阳”体检结果误读为“大三阳”,又让他进行了HBV-DNA定量检查。虽然检查结果正常,海尔集团洗衣机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然以乙肝“小三阳”为由让杨华回家治病,如果一年内治愈可以回来工作,否则只能拒绝录用。

  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严竣,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好工作,竟然在最后时刻因为“小三阳”让煮熟的鸭子又飞了,杨华十分沮丧。之后他虽然也试过重新找工作,但由于已经错过了当年求职的最佳时机,再也没能找到海尔那样的好单位。在得知“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法律明令禁止企业因此拒用劳动者后,杨华又找到海尔洗衣机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但依然未能如愿,遂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平等就业权

  通过咨询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杨华了解到,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也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劳动部和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在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帮助下,杨华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得到了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律师的帮助。今年1月,张律师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递交了对海尔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状。

  律师争取 法院经过研讨终予立案

  张律师认为:海尔集团以杨华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杨华的平等就业权;其次,海尔集团的行为也导致杨华不能及时与其他单位签约,从而使他不能及时参加工作,打击了他的生活信心,给杨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海尔集团作为一家知名的民族企业,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没有尽到遵法守法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起诉书中,杨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就业歧视,在青岛尚属首例,法院表示要经过认真研讨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其间,张律师多次前往法院与法官沟通,并取得仲裁委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交给法院。今年2月26日,崂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立案,收取立案费10元。

  法院立案让杨华深受鼓舞,他表示期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他的平等就业权。

  歧视普遍《就业促进法》威力渐显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协助杨华的黄溢智女士说,在世界范围内,携带乙肝病毒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除准备从事特别工作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剥夺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

  据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海尔作为一家知名大型企业,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医学常识,成为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

  北京益仁平中心2月22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来,明目张胆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比例有了明显下降。在被调查的96家企业中,直接歧视的比例从2006年的77%下降到目前的44%。“而且,这一年来我中心协助处理的乙肝歧视案中,绝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胜诉,或者被告的企业主动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总计已经达到了近50万元。”“《就业促进法》给了乙肝携带者一个有力的法律维权武器,企业拒录、辞退乙肝携带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相信本案也不会例外!”黄溢智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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