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劝退:认为是对他们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劝退 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他们的歧视
昨日,(烟台)开发区一家电子企业的3位员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在该企业工作一年多了,最近的福利查体报告显示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单位以此为理由将他们劝退。他们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对他们的歧视。他们对记者说:“我们不希望在受到病毒威胁的同时,又多了一副沉重的歧视枷锁。”
昨天下午,记者与这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取得了联系,一位工作人员说:“因为公司员工都在一起就餐,担心被查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其他员工,所以才将他们劝退。”
3名员工反映,因为和单位没有签合同,单位无条件要求他们离开,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他们不清楚这样做是否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
记者就此咨询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工作人员认为:由于这3名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可以随时要求他们离开,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被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原因而辞退,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歧视?
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行业有所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这3位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是电子行业,不在国家禁止的行业内。
乙肝病毒能否通过集体就餐而传播?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的专家。专家说,中国约有10%的人口携带乙肝病毒。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上世纪90年代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的错误认识、一些医院对乙肝危害的夸大宣传导致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记者还了解到,国际劳工组织对HIV(乙肝病毒)检测有如下规定:“雇主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及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员工进行HIV检测。在常规健康体检中也不得包括HIV检测。”记者 刘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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