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患病单位辞退员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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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消息(记者梅国胜)眼看3个月试用期将满,不想却被查出患了乙肝,同时又遭单位解聘,心灰意冷的市民张扬,昨日经本报志愿者律师服务团律师一番“点拨”后,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张扬毕业于武汉工业大学汽车修理专业,今年3月应聘到本市一家汽车修理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前3个月的工作时间为试用期。开始,小张凭借勤奋好学很快适应了修理厂的工作。然而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他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患了乙肝,3天后他收到单位的解聘通知书,其中并未说明解聘原因。面对患病和失业双重打击,小张一下对生活几近失去信心。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他带着劳动合同找到本报志愿者律师服务团。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小张的情况即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中,对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不得解聘亦有明确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述法规说明,该单位辞退员工张扬的行为属违法。小张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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