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公务员乙肝歧视案二审:乙肝判断标准起争议

湖南首例乙肝歧视案二审开庭 判断标准成争议焦点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1 月13 日 | 文章来源:法制网

  湖南娄底考生常路状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乙肝歧视案,日前二审在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用什么标准判断肝炎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04年11月,湖南娄底考生常路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他以综合考试64.28分的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规定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参加了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又进行了针对乙肝DNA的复检,结论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随后,常路和报考单位人事处的多次交涉,被报考单位明确告知,因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常路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起诉至法院。2005年8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有关规定,被告省国税局对考生常路所做的体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体现乙肝歧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常路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常路及其代理人坚称:在公务员体检中增检“两对半”(乙肝检测专业术语)和乙肝DNA检测,是无视国家新出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继续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他认为,把DNA作为乙肝判断标准显然是有争议的,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标准也有冲突,而他就是受害者之一。在他的证据中,有不少医学专家的观点,认为乙肝大小三阳、乙肝DNA呈阳性,表明病毒复制活跃,但并不代表肝脏出现炎症。常路还当庭申请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卫生部、人事部对乙型肝炎的判断标准作出解释。省国税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在今年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共有7名考生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其中4人被排除肝炎被录取。因此,省国税局根本就没有排斥或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法官在合议庭合议后表示,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走访人事部和卫生部。(刘希平 赵文明)


常路要求解释乙肝判断标准

2005-11-12 8:04:07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反对乙肝歧视


  电视截图

  “为什么不增检艾滋病、梅毒等其他疾病,而偏偏增检乙肝全套呢?”昨日,落选公务员的常路(化名)起诉省国税局案二审开庭,常路及其代理人坚称:在公务员体检中增检“两对半”和乙肝DNA检测,是无视国家新出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继续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并当庭申请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卫生部、人事部对乙型肝炎的判断标准作出解释。

  现场:志愿者聚集长沙声援

  在2005年湖南省国税局公务员考试中,常路综合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但今年3月在长沙中心医院体检显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5月31日,常路被拒绝录用后,起诉湖南省国税局。

  这是自人事部、卫生部今年初公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例因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公务员而引发的行政诉讼。长沙市雨花区法院8月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常路败诉了。昨日,近20名志愿者赶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声援常路。

  焦点:用什么标准判断肝炎

  今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乙肝问题正是这个新标准的核心,该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也就是说,大三阳、小三阳不再是合格与否的标准,是否患有肝炎才是。

  省国税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在今年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共有7个考生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其中4人被排除肝炎被录取。因此,省国税局根本就没有排斥或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法庭:宣判前可能走访相关部委

  在常路和志愿者看来,“国家新《体检表》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项目,只有ALT、AST两个项目,这说明‘排除肝炎’的标准不是‘两对半’,更不是乙肝DNA检测,而是以肝功能检查‘ALT、AST’为标准,而我这两项检查都是合格的!”

  常路质问:“如果乙肝DNA是否呈阳性可以作为乙型肝炎的判断标准,国家标准中为什么不直接规定这一项检查?”他认为,把DNA作为乙肝判断标准显然是有争议的,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标准也有冲突,而他就是受害者之一。在他的证据中,有不少医学专家的观点,“乙肝大小三阳、乙肝DNA呈阳性,表明病毒复制活跃,但并不代表肝脏出现炎症。”

  常路的申请,使此次诉讼出现让这一标准之争尘埃落定的可能。中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他同时表示,合议庭合议后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走访人事部和卫生部。本报记者 黄志杰 实习生 刘 玺

  《落选公务员状告国税局》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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