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关于“肝胆相照”及反歧视运动的报道
新《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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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艾滋病人,并与之亲切握手。
12月1日,新《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2月4日,2004年全国十大法制人物揭晓,“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张先著名列其中。
2004年12月,对于那些曾经或正在备受歧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来说,好消息接连不断。值此令传染病患者
高兴的日子,本报记者就传染病的反歧视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编者
受歧视愤而杀人
2003年1月,浙江嘉兴市公民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周一超非常想得到这份工作,好赡养他守寡的母亲。这位22岁的年轻人相信他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素质会给招聘者留下深刻印象,并自信可以竞争到这份工作。
果然,周一超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他的面试又锦上添花。但是他的申请最后却遭到了拒绝,因为他的体检报告中乙肝检测呈阳性。
2003年4月3日,周一超用水果刀将拒绝录用他的两个工作人员刺成一死一伤。同年9月4日,周一超被判处死刑。今年3月2日,周一超被执行死刑。
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乙肝杀人案”。这一案件,将乙肝歧视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暴露无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周一超虽然杀了人,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并没有激起人们的愤怒。相反,人们给予了他更多的同情,他的名字更多地和反乙肝歧视维权行为联系在一起。
遭歧视社会有责任
像周一超这样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我国不胜枚举,他们因为染上传染病就有可能失去工作,失去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服务,甚至不能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
北京地坛医院的副主任医师陈志海认为,近几年,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使人们对传染病的认识由模糊到懵懂进而产生恐惧心理。由于很多人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并不了解,更没有科学正确的认识,以至躲避传染病人,拒绝与他们交往。
同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许多做法常常有意无意地为传染病歧视现象推波助澜,如媒体报道的西安某法院的法警“全副武装”(带着口罩和橡胶手套)押艾滋疑犯上庭的新闻无疑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传染病防治观,甚至起到反面的“示范”作用,更引发了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社会歧视。
陈志海介绍说,目前,属全国性高发的传染病主要是病毒性肝炎与结核,其中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最多。急性传染病治愈后就没有传染性了,因此,一般不会受到歧视。容易引起社会歧视的基本上是慢性传染病,乙肝和艾滋病是最受社会歧视的传染病。慢性传染病由于病毒的潜伏期长、对健康没有明显损害或者无法根治等原因,使感染者存在较大的发病危险。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歧视”呢?陈志海说,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超出正常对待范围的行为就是歧视。对传染病进行预防不是歧视,正确的预防是依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采取正当的防范措施。由此可见,超出正确预防措施而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病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就是歧视。
小张是地坛医院近日接收的一位艾滋病患者,她的丈夫已经因感染艾滋病而去世,9岁的女儿也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因为村里人不让她们继续住在村里,母女俩只好变卖家产到北京治病。
受尽冷眼、无家可归、没有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成为大多数艾滋病患者的遭遇。北京电视台制作的纪录片《一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中的主人公刘子亮,也曾有过类似的经历,村里的人遇见他就像遇见了瘟神,卖菜的不肯卖给他菜,见他一次轰一次……
反歧视维权初见成效
在所有传染病中,艾滋病和乙肝人群受到的社会歧视最为严重,而我国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成为人数众多的受社会歧视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也是我国第一支主动反击歧视的生力军。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断努力和抗争,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乙肝的范围,在整个传染病反歧视领域里,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代表性。
“肝胆相照”论坛是网络上众多乙肝病人自己的阵地,通过这个交流平台,数以千计的乙肝病人互相倾诉、抚慰,暂时逃避人们歧视的目光。
在周一超案件发生之前,“肝胆相照”还只是一个患者间互相求医问药、交流心得的网站。经常光顾这个网站的乙肝患者自称“HB鄄VER”,这是他们根据英文hbvcarrier创造的,(hbvcarrier的意思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周一超案”发生后,就像一颗重磅炸弹,震动了“肝胆相照”的每一个网友,他们为周一超扼腕叹息--“周一超只是用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愤怒。”
于是,一个名为“HBVER维权”的讨论版在“肝胆相照”上成立。“我们的宗旨是以法律的手段争取正当的合法权益,并且向大众呼吁科普的重要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现任版主“金戈铁马”说。在论坛上,他们互称为“战友”,他们要为自己的权益与社会偏见和制度歧视作战,反歧视维权运动吹响了第一声号角。
据“金戈铁马”(网友名)介绍,“肝胆相照”的维权版面是全国第一家也是目前惟一一家专门的乙肝维权网络版。现在,“肝胆相照”已经有8万名注册网民。在这里,他们自发地组织了各种维权活动,也取得了许多阶段性的胜利。
“乙肝歧视第一案”的胜诉就是他们取得的第一个成果。去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张先著正是通过“肝胆相照”结识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卢杰锋及其老师周伟教授。在他们的鼓励和支持下,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1.3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原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被媒体称作“乙肝歧视第一案”。
“金戈铁马”认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所起的“示范”作用,以及有些医疗广告对乙肝危害的夸大宣传,是导致近几年“乙肝恐惧”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这正是他们如此看重张先著案件的原因。
2004年4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这件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在消除歧视的道路上,张先著和他的战友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不歧视苏州开先河
“肝胆相照”的战友们在第一仗取得胜利之后,对维权行动投入了更大的热情和更多的精力。
今年7月中旬,他们联合其他七大网站向国务院递交了一封《致总理公开信》,信后附有4000多名网友的签名。“金戈铁马”认为,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必须依靠党和政府。因此,以“金戈铁马”为代表的一些战友们,积极联系人大代表,向卫生部等七部委上书,目的是引起党和政府的关注。果然,他们的努力有了结果。
7月30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筹划已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规定这样表述:“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合格。”
8月10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发布一则公告,呼吁社会各界关心乙肝病人,重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益。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新法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纳入法律条文。
12月1日,新《传染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同一天,以“一般体检不查两对半”为核心内容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也正式施行。苏州曾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反艾滋病歧视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如今,再开全国之先河出台反乙肝歧视的体检规定。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乙肝维权运动已经取得了一些胜利。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歧视,这条反歧视的路还得继续走下去。正如“金戈铁马”畅想的那样,如果有一天“肝胆相照”这个论坛不复存在,那么这一天应该就是基本消除乙肝歧视的日子。
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行动不断见诸报端的同时,另一个遭受歧视的重要群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却几乎没有人敢于像乙肝病毒携带者那样,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恰恰说明,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更为严重。
消歧视从此有法可依
张先著的案子虽然胜诉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工作。因为当时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张先著只能通过宪法的平等权为自己辩护。
令人欣喜的是,新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第12条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这两条法律的明文规定,让所有“肝胆相照”的“战友”们倍受鼓舞。
12月1日,是新《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的日子,“肝胆相照”论坛又成立了一个新的版块--法律咨询版。“小皮”就是这个版块的发起人和第一任版主。
“小皮”是东北某大学的研究生,他曾经帮助30多位携带乙肝病毒的本科生争取到读研究生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他最大的感慨是:有法律意识并愿意主动争取自己权益的人太少了!
“小皮”认为,“不得歧视”和“保护隐私”是消除社会歧视的两个根本原则,而这两个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表明我国已从立法层面努力消除社会歧视。
“金戈铁马”认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现有政策和制度,那些违背这条法律的政策和制度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
地坛医院的陈志海医师则认为,“不得歧视”是法律规定的一条原则,“保护隐私”是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新《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已经高度重视传染病人社会歧视问题。这条规定是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的几位人士都对新《传染病防治法》施行后是否能真正消除社会歧视表示担忧,法律的规定毕竟抽象,还留有非常大的自由解释空间。那么,新《传染病防治法》能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又该以怎样的形式保护这些人呢?
清华大学法律援助热线“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的罗女士解释说,《传染病防治法》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条文一般都会比较抽象,而要具体应用则会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是参照以往案例的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来说,因为这两条是新增的内容,目前既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又没有可依据的相关案例,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目前的操作性还不强,要使它更有操作性,还需要一些时间。
罗女士认为,新《传染病防治法》将“不得歧视”与“保护隐私”纳入法律条文则表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谈到具体操作程序,罗女士说,这要看侵权的一方是谁,如果是政府机关,则适用行政诉讼,如果是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则适用民事诉讼。而具体的责罚在《行政诉讼法》或《民法》中都有相应规定。
除歧视靠政策和知识
有了立法保护,是不是传染病人的社会歧视问题就能够彻底解决了呢?
“金戈铁马”认为,彻底消除社会歧视,必须依靠党和政府,只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就能够采取最有力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措施包括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包括最大范围的宣传,层层深入的监管体系等。
“小皮”认为,解决歧视问题,尤其是解决乙肝的社会歧视,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立法保护、科普宣传和普及疫苗。立法是根本保证,而宣传和普及疫苗则是最有效的手段。
陈志海认为,提高全民对传染病的整体认识是最关键的解决办法,有效宣传、科学认识、正确预防则是重中之重。
如何正确引导人们对传染病的科学认识?
陈志海认为,在宣传中首先应该不避讳传染病的传染性。任何传染病都有传染性,让公众了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懂得如何预防是非常重要的,让公众明白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健康人是不会被传染的。
陈志海说,在传染病的宣传上,医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医生应该告知患者及家属这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如何,通过什么途径传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采取怎样的措施。当然,仅靠医生的讲解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
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国,义务宣传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以艾滋病的宣传为例,从政府到个人,从城市到乡村,从大街小巷到每个家庭,点面结合,层层深入,在消除“艾滋歧视”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而那些饱受“乙肝歧视”痛苦的“战友”们,也踊跃地投身于乙肝科普知识宣传之中。“肝胆相照”论坛如今已经与中国肝炎防治基金协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背靠中国肝炎防治基金协会这个国家级的专业机构,张先著及他的“战友”们成为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一个名为“关爱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翡翠丝带”活动的中国推广者,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乙肝科普知识宣传。
除了“肝胆相照”论坛,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们也自发地行动起来。由清华大学红十字会和“水木清华BBS战胜乙肝版”发起的乙肝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已在清华大学举行。而这样的活动,清华大学只是第一站,上海交通大学等其他高校还将继续开展这样的活动。
参与组织这项活动的“肝胆相照”科普版版主“上香”说:“长远来看,科普宣传对乙肝防治十分重要,这项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做下去。而短时间内,不应该把科普宣传作为最终目的,迫在眉睫的是要消灭乙肝歧视,科普宣传只是一个手段。”
从立法保护到科普宣传,彻底消除传染病的社会歧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不仅仅是为了1亿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平等权利,更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不论健康与否,我们都需要平等、快乐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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