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医学之外的道德
通读仅1360多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遣词造句都很规范,是“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但这不仅是一个医学的专科问题,既需要严密的科学标准,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深远道德影响。建议走出医学的局限,从科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进一步论证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7月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这个公告在发布时,特别强调它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确实,通读这个1360多字的《通用标准》,其遣词造句都很规范而经得起以“科学”的眼光进行推敲。比方说,单对于乙肝患者,《通用标准》就加进了许多严密而科学的界定:“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被《通用标准》列为不合格的疾病共22种,每一种都有轻重不同的科学界定标准。问题在于,这仅仅是一个医学的专科问题,单凭“科学”就能从法律高度进行准确而完整的规范?
比方说,《通用标准》第十条规定,“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我国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如果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就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那他们还能做什么呢———一个可能是,各行业都会根据这个《通用标准》,将他们拒之门外。
这就是“政府录用”的特殊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威,它对于公务人员的录用标准,无疑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具有相当的社会示范意义,也就是说,政府的体检标准,通常会被视为全社会的“通用标准”的下限标准。按照这个《通用标准》,这22种疾病患者不但要被挡在公务机关的大门外,也可能被挡在社会其他行业的大门外。
“政府标准”的广受瞩目,在于它的社会责任。当我们呼吁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时候,当我们呼吁放弃歧视,学会和他们共同生存的时候,该如何解读这个《通用标准》呢?何况,招考公务员要进行艾滋病体检,这本身就需要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演变成患者,可能需要10年的时间,难道他们在这漫长的10年里,要一直生活在社会的边缘吗?这种做法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恐怕不仅仅是个医学的问题。
我感到,制定这样一部需要严密的科学标准、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深远道德影响的规定,1360多字太少了,是难以给予准确、完整界定的。作为一条建议,请有关方面走出医学的局限,从科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对《通用标准》进一步论证,并通过一定程序使其上升为法律,而不仅仅是部门规章。
编辑:孙翔鸣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作者:赵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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