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乙肝歧视第一案”中的“乾坤大挪移”

  

  本月初,备受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面对判决结果,包括原告代理律师在内的法律专家们都纷纷认定,此案原告胜诉,并称赞“这是了不起的司法进步”,是“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判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

  对此,我无法苟同。面对一份明显文不对题,避重就轻的“葫芦判决书”,如果我是原告我会感到一种被戏弄的耻辱。更使人感到惊讶的是,在那几页颇费心机的判决措辞里,暗藏着许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用“权谋”,隐藏着法律对权势的普遍畏惧,对此,我们的法学专家和正义的舆论媒体为何至今视而不见?

  “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在这个判决结果里,明显存在答非所问、判非所请的严重的司法错误。

  原告张先著提出的是在公务员录取规定中,有关就业歧视的裁决申请,但是,法院却将案件的焦点转移到原告是否患有乙肝病的上面。把就业歧视的原则性矛盾转向乙肝是否确诊无误的技术性矛盾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责任,把原本应该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承担的责任,转到了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医院。而这家医院始终未参加庭审,法院把责任推过去,等于放了空枪,谁也不得罪,各方都能有交代。同时,还留下了后路,如果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打二审,那么就必须把医院拉进来承担责任,但要确定是否有体检错误的医疗责任,法院说了又不算,还要到专业部门申请医疗责任鉴定。大家知道目前中国医疗责任鉴定在哪都是理不清的乱麻,假若原告走到这一步,诉累之苦是肯定无法承受的。

  对案件焦点矛盾的“转移技术”是为后面的混淆是非奠定的关键基础。既然人事局依据的是错误的体检表,那么取消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也就是错误的,必须依法撤消,恢复原告录取资格的合法权利,但后面又说“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我们不明白法院是真的不知道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还是有意要“把水搅浑”,总之,是让双方胜而不胜,败而不败,搅成一锅稀粥,使原本明确的是非责任,变的不明确。

  法院绕开“乙肝歧视”的焦点矛盾,转向体检的医疗责任,绝不是一般的常识性失误,而是一种高深的“学问”。

  “乙肝就业歧视”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事实存在,但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追究市人事局的责任,不介入政府的行政行为,采取了移花接木的办法,给原告一个名誉上的胜诉机会,以“不具可撤消内容”为借口兑现一张空头的道义支票,终于使各方皆大欢喜。

  法院避免追究人事局的行政责任,在现实中一点也并不奇怪,因为目前政府的权力影响依然比司法权力高一头,当司法面临裁决政府的行政行为时,还必须打折、绕道,否则就走不通。但是,现在的民意舆论已经不是以前的民意舆论了,法院必须给社会公众一个说得过去的交代。从这一点上来看“乙肝歧视第一案”,我真的是太佩服办案的法官了,他把我们只有在金庸武侠世界中才能见到的“乾坤大挪移”这种绝顶武功,运用的如此娴熟,不仅换来了原被告双方的满意,而且也让众多法律专家和舆论媒体蒙住了眼。但是,只要有这样的司法系统存在,依法行政、依宪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就依然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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