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务员,“乙肝禁令”遭遇质疑

  □文/本报记者 黄海文

  2003年全国公务员大招考已落下帷幕,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一直沿用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有关乙肝考生禁止录用的条例,却在今年的招考前后引起诸多争议。数以万计的人们在网上发贴对“乙肝禁令”持否定态度。更有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分别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他们在建议书中强烈呼吁修改“乙肝禁令”……

  我省共有31000余人报名参加今年的公务员考试,什么样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传染性吗?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大家如何防止传染与被传染?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传染病专家和业界人土。

  “乙肝禁令”断送考生公务员之梦

  现年27岁的彭灿(化名)是永州市某县一小学教师,教学之余自学行政管理专业,并于2001年拿到了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02年,他第一次参加公务员考试,因笔试成绩没有上线而落榜。2003年3月上旬,彭灿获知市里今年招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360个名额,他再一次报名参考“行政管理”科目。7月上旬,笔试成绩在网上公布,彭灿在网上查到了自己的考分,发现自己的成绩在10名角逐县委组织部某职位的考生中排名第三位,他马上打电话把这个喜讯告知了父母和几位好友。亲友们都为彭灿感到高兴,并在电话中为他道贺。

  然而,彭灿的高兴劲儿没有持续几天,他在体检中便被无情地淘汰了。因为体检时彭灿被查出患有乙肝,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办法》规定,携带乙肝病毒及大三阳、小三阳的考生,被视为身体健康不合格者而不予录用。这一结果对彭灿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乙肝禁令不改,那么他做公务员的梦想将彻底破灭。彭灿觉得这一禁令对他来说太不公平了,他因此而消沉了好一段日子。

彭灿的不幸仅仅是一个缩影。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常发病人群为3000万。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者判为身体健康不合格,这一禁令无疑将1.2亿人拒之于公务员门槛之外。更为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学校和用人单位也以《公务员体检标准》为依据,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学和就业挂起了“免入”牌!在人们对乙肝病毒及乙肝大三阳、小三阳普遍抱有恐惧心理的现状下,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的狭窄的生存空间,引起了有识之土的同情和关注。

  千余公民联名呼吁 修改“乙肝禁令”

   2003年1月,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丽区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面试、笔试后,周一超由于“乙肝小三阳”而未能通过体检,因而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他愤怒之下持刀杀死了一名负责招录工作的经办人。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

  这一悲剧发生后,在全国引起很大的轰动。数以万计的人纷纷在网上展开了讨论,并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2003年11月20日,浙江省1611位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签署“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并将该建议书共寄出5份,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之外,还寄给了三个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

  在5000余字的正文之后,建议书附录了1611位公民的签名和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以及十余万字的相关资料,共150多页。建议书认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建议书还认为:“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

  因此在150多页的建议书上,1611名签名者的主张明确而直接。

  “我们建议: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我们建议:在入学、招聘时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们建议: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逐步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签名代表们的建议书,充满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怀和企求改变歧视性政策的强烈愿望。在人们谈”乙“色变的现状下,乙肝病毒究竟有多大危害和传染性呢?

  乙肝不可怕,专家指出:有传染但能预防

  解放军302医院感染六科主任、主任医师王慧芬说,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即HbsAg)只是一个病毒标志物,无复制能力,不具有传染性,它的存在对人体健康并不构成很大的危害。如果仅从血液中检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B超等检查正常,无肝炎的乏力、纳差等症状和肝掌、蜘蛛痣、脾脏增大等特征,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简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她说,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主要看e抗原(即HbsAg)、HBV-DNA是否阳性,如果是阳性的话,说明本人体内有活动性的病毒复制,这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阴性则无传染性。

  既然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传染乙肝的可能性,为什么不住院治疗呢?王主任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使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转阴的特效药物。一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好能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如肝脏病变明显,则应采取抗病毒与免疫调节药物的联合治疗;如无明显病变或病变轻微,则可暂不进行治疗,至少暂不进行强有力的抗病毒治疗。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王主任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也参照这个标准。

  王主任接着说,我国对乙肝病毒者不按现症患肝炎患者处理,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不宜入伍当兵及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可能传染乙肝,但是只要掌握了正确的预防方法,也不会被传染。解放军302医院感染三科主任、硕土研究生导师张鸿飞主任医师说,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在我国及在部分亚洲地区传播方式主要为围产期传播(约50%至80%)。正常的社交活动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只有接触者的皮肤或消化道有破溃,并且是破溃处感染了带病毒者的血液,才有可能被传染。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同事、同学、老师之间一般性的接触不会有什么问题,乙型肝炎不会通过谈话、坐车、接触书本而传播。如果接触者已经打过乙肝疫苗,体内产生了表面抗体,他和携带带者怎么接触都不会被传染。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的威胁,当然也就应该和正常人一样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

  湖南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专家刘初平教授认为,病毒有传染必有预防,乙肝病毒亦如此,只要有效地控制病毒的传播途径,就一定能达到预防的效果。因此,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触和生活,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怕。

  律师说法:“乙肝禁令”存在违宪现象

  面对诸多有识之土纷纷质疑《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的同时,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向上律师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该标准的误区。

  方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对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作了规定,但是体检并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该《条例》也没有对公务员的体格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主要依据是各省自行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全国31个省份基本上都是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体格检查不合格(其中广东、四川、江西规定为“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不合格)。

  现在的情形是,既然携带乙肝病毒者不可以录取为国家公务员,但是基本上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将已经携带乙肝病毒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辞退。也就是那些携带着乙肝病毒的国家公务员正在履行着国家公务员的职责。一个人如果在进入国家公务员之前感染上乙肝,那么就一辈子当不上公务员,而如果在进入国家公务员之后感染上乙肝,又没有什么影响,这岂不是很不公平?也让人们对这样的规定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几乎所有关于携带乙肝病毒者不可以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规定都没有对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做一个详细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

  在一个法制日益完善的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限制携带乙肝公民进入政府担任公务员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向公民说明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限制?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将直接影响国家公务的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携带乙肝病毒并非就不可以履行所有的国家公务员方面的工作,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有多种多样,对于某些工作需要作出特殊体格规定的,人民可以理解,如果笼统的将所有携带乙肝病毒者拒之国家公务员门外,那就让人困惑了。政府如果对此做不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这样限制公民的权利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平等精神的。

  湖南大学人文系吕特教授指出:“乙肝不仅是疾病的问题,也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而《公务员体检标准》所引发的质疑、争议和千余位公民联名上书国家权力部门,显示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公民维权行为正在走向理性和文明,从‘孙志刚事件’中,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重视和保护的决心,同时也加深了公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和尊重,这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乙肝携带者能否正常地融入社会生活?他们的求学、就业能否摆脱政策法规的歧视?我们还需试目以待。

  

(责编:屈昕 作者:黄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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