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歧视比病毒本身更可怕



  作者:木东

  就在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感染乙肝病毒被拒绝录为公务员而激愤杀人的消息逐渐淡出人们视野之时,安徽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再次唤醒了人们有关乙肝病毒感染者受歧视问题的记忆。安徽应届大学毕业生张杰在安徽芜湖县委办公室公务员招考中,笔试和面试均获得第一名,因在体检中被查出曾感
染过乙肝,最后被芜湖人事局拒绝录取。他为此状告当地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引起了全国媒体关注“乙肝歧视”。

  据流行病学调查,目前全国共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世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的三分之一。正是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乙肝歧视”官司让人倍加关注。

  对乙肝病人心存畏惧,完全是因为人们对该病传播途径不甚了解。铺天盖地的治疗乙肝广告让人“谈乙肝色变”。可事实并非如此。科学表明,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为医源性传播和性接触。新生儿和婴儿最易感染乙肝病毒,而大部分成年人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免疫力将病毒拒之体外。并且,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从国际范围来看,在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美等西方国家都没有因为乙肝受到限制。在他们看来,健康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而我们的一些单位却很轻易地把公民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大搞歧视,践踏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也是有悖于立法原则与宪法精神的。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乙肝病毒在及时发现并积极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损害是有限的。但乙肝患者所受到的不公平是有目共睹的。这种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就业、工作就业权利的被限制和被剥夺上,更体现在心理挫伤和精神伤害上。而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往往会持续更久。简言之,歧视比病毒本身更可怕。

  让人忧虑的是,这种歧视也不只是表现在乙肝患者上,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受到的歧视更加明显,并且这种歧视在对社会上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如打工者、学生等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当然,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这是可以理解,也是应该支持的。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因此,人们应该对病人持宽容态度,不应该歧视,用人单位更不应剥夺他们的工作权利。否则,像“周一超杀人事件”这样的悲剧还会再度重演。同时,我们也期待“远离歧视,共享生命”这一天能早日到来。

http://cul.sina.com.cn/l/d/2003-11-24/46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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