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为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叫好


  ■ 马上评论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列同职位报考人员的第一位,但由于事后的体检中其被发现感染乙肝而被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在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张杰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新芜区人民法院已通知张杰予以受理此案,这是全国首例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平等的工作权利,但由于多年来在政府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中事实上形成的“乙肝歧视”根深蒂固,并且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将这种歧视“制度化”,使其拥有了“合法”的外衣,因此,这起行政诉讼案的胜诉难度是非常大的。


  然而,不管原告能否胜诉,这起案件本身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甚至可以说,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本身就是进步。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是司法保护公民权利与时俱进的表现。如果单“抠”法律条文,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明文规定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宪法》至上观念正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这在充分体现社会法治进步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适当扩大司法保护的领域,最大限度地给公民迫切希望得到的公平与公正,从而扩大社会正义。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可以引起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促使立法机关重视《宪法》的权威地位,重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实际保障,也促使行政机关全面检讨自己的行为,尽快纠正违背《宪法》平等精神的歧视做法,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发生在四川的全国首例身高歧视案已经充分发挥了它的应有作用。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说理和谋求公正的渠道,从而能够有效地消除不必要的焦躁不安或丧失理智,避免悲剧发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悲剧还没有结束,其血腥情形仍让人们记忆犹新。血的教训警示我们,政府录用公务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当初周一超如果想到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的话,他也许不会万念俱灰地去杀人。

  总之,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杰“乙肝歧视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公众的希望和要求也决不止这些,面对这起案件胜诉的巨大难度,我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和检讨在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和不平等做法,主动修改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让周一超悲剧和张杰的遭遇不再发生。

  □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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