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就业歧视”的伦理思考

  最近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节目和央视国际网站健康频道相继推出“乙肝歧视”的互动节目,节目是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就业、日常生活等方面面临的各种不平等的现象,并企图从中找到脱离困境的方法。许多人在探讨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时,经常涉及到很多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在提出解决的方法时也经常诉诸伦理的考虑。但是由于对道德原则认识的偏差,都难以触及根本问题,因此也不能提出有效、可行的道德规范。

  1.支持者与反对者的理由

  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前,我们应当先将各个方面界定清楚。在这里我们提到“乙肝歧视”的对象主要是指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包括乙肝患者[(也应该包括进去)],原因在于乙肝患者在其发病期间,一般来说并不直接面向整个社会[(就算说法对,也不成为理由)]。而我们所说的面临社会歧视的是那些并没有明显症状的、能正常生活的病毒携带者[(就算是吧)]。乙肝患者指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常指澳抗呈阳性,大三阳、小三阳,但肝功正常的这一类人[(定义错,不止大三阳、小三阳)]。乙肝患者我们知道是具有高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本身也具有传染性,最主要的传染途径是医源性传播(输血、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头),母婴传播,其他密切性接触(包括性接触),而一般性接触的传染性低至百分之二[(感染后的自愈率加他愈率估计等于百分之八九十)]。而我国是乙肝病高发国家,据调查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一点二亿人,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现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人群正面临着在升学、就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歧视,如果这个问题不正确面对,不采取措施尽量解决的话,整个社会都难以形成一种宽容、理解、人道的氛围,并且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当论及到乙肝歧视这种问题时,通常存在分成支持者和反对者两派;并且由于两个派别主体不一致也持有不同的伦理观。支持者一方与反对者在主体方面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往往是一个群体形式(如单位、学校、社团等)出现的,虽然有时也以个体出现,当以个体出现时,表现的更为间接和隐秘;而以群体出现时,其表现往往直接和明显,并以这个群体的一种规定或制度来表明他的歧视的。相对比而言,后者常常是以个体出现的,即使这个人群在中国的数量极其庞大,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自身的权益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建立保障机构,因此,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困境。在明确了主体之后,我将对争论双方所持有的立场进行考察,并借以寻找一条更为可行的道德方法。

  由于支持者以群体的面目出现,所以经常搬用所谓集体主义的原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利益。但是在这个冠冕堂皇的整体利益的借口后面,实际往往掩藏着功用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动机。一方面,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并不是都会发病,但发病率为百分之三十。他们害怕乙肝病毒的发病和传染会导致公费医疗费用的增加。另一方面,他们害怕传染而导致群体在各项评比中的名次,从而影响到责任人的政绩,因此通过制定制度来直接切断所谓的“传染源”。第三方面,可能来自于更为间接的个人歧视的力量[(我在人教处做过,很直接喔,这第三方面是主要的是实际上的)],群体中的个人实际上因为利己的原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他们并不会经常以单个人的面目出现,由于他们是群体中的主要力量,他们的个体歧视往往导致群体的政策歧视。而他们的歧视的理由简单而直接就是因为对传染的恐惧。

  反对者在网上的互动节目中,提出了两个伦理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和换位思维的原则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一方面,他们认为成为病毒携带者并非自身之过,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在其他方面也受到歧视,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无人应该为非自身之过而受到惩罚。”另外,一方面他们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换位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能解决他们现在面临的困境。如果你不希望别人歧视你,你也不应歧视别人。

  2.对二者提出理由的评价

  我们考察一下支持者的理由。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增加单位的医疗费用潜在原因,但是“人有旦夕祸福”,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发病会增加医疗费用,其他潜在的疾病也可能会发作,单位不可能将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另外,即使个人在单位中不接触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其在我国占有的比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不可避免与之接触,难道都要制定政策使这些人远离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部分。如果这样,那么其他疾病的患者或携带者(如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所有人是否都有可能被清除出我们的视线之外呢?那么真正剩下的人还有多少呢?更何况我们所谓的健康人又有什么权力拒绝、歧视他们呢,难道健康本身能成为一种权力?我们自身的严酷和冷漠是否也是一种不健康呢——精神的不健康,和肉体的不健康相比,那一个更坏呢,更应避免呢?

  其次,用整体主义的原则也不能为这种歧视辩护。功利主义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条原则往往会导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群体对个人的利益的轻视——即整体的不正义。但是,如果少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那么多数人也没有权力侵害他们的权益。一般来说,群体面目出现的歧视往往是通过该群体的政策、制度体现的。例如《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五条明确规定,乙肝三系检查为大三阳、小三阳者为不合格[(吃人规定)]。一个单位招聘人才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其成本,那么他们在招聘时制定的限制条件就无所谓存在合理性的争论,任何条件,只要符合单位的利益就是合理的。但是实际不然,单位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同时也是精神共同体。现在企业都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这些都说明了单位作为精神共同体的存在。如果单位如果在精神上要鼓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团结的意识,集体的凝聚力,首先它应当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它考虑的不止是一些蝇头小利,应当将目光放的长远一些。容纳本身并不完善的人,才能给职工以安全感和信心,使之为了共同的信仰而努力工作。并且,和别的单位相比,行政单位的行为对其他群体具有道德示范作用,其行为更应注重审慎的原则,因此,作为国家各级行政单位的群体更不应制定这样带有明显歧视和不人道的政策。

  支持者的观点实质上最终都来源于对疾病的恐惧感。而对疾病的恐惧感来源于无知[(还有偏见,一知半解更可怕)]。圣经中有一句话用在这里很合适,“原谅他们所做的一切,他们不知道”。首先,对于乙肝的传染途径并没有比较科学的概念,因而也无从知道怎样预防。并且这种无知将导致很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深信乙肝具有强传染性使他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歧视和隔离感。另外一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恐惧这种歧视和隔离感而对自己的病情讳莫如深,而导致了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造成感染。

  在“乙肝歧视”的后面,实际上,还存在更深层的制度的设立和传统观念的问题。首先,我国现在许多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公费医疗,很明显,输入一个潜在不健康的劳动力可能会造成单位医疗费用的增加[(这些都是次要的口头上的)],在失去劳动力的同时也增加了负担。这种情况说明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企业应该和医疗分开,医疗应该由社会承当,这样既减少了由于单位效益而造成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也使单位可以不再考虑表面上的成本而真正重视人才的成本。其次,由于单位担负着医疗、养老的效能,使单位成为职工的衣食父母,也承担传统的家长的角色。当一个人进入一个职业,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往往被认为是送给另一个“父母”,而这个父母必须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如果说子女在单位受到了伤害或者染上疾病,不管单位在此中有无责任,都应承担其全部损失。再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传统道德观念中,身体是父母的,而所有人都是属于君主的,现在是属于群体的,自己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权利。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情,对此,个人既不需要向任何其他人包括其父母、单位负责,单位等其他人也无须对其职工的个人健康(这里没有包括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只指与疾病相对的健康)负责。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实际都是自由的,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将自身寄托在别人身上的人[(……。没必要复杂化要大动干戈的。单位行为是人操纵的,别老想着单位)]

  反对者的意见也不是无可挑剔的。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常不具有同等的机会,所以他们更强调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但是,他们所持的原则可能还是不能使他们面临完全“平等”的地位。因为在论及该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承认一点差别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健康人[(我个人是完全意义上的健康人,被定义为带菌者)]——当然,在现代这个社会我们都不能算成完全意义上的健康人,基本都处于一种“亚健康”的状态,但毕竟不存在传染的可能性,而前者虽然通过疫苗等措施,其传染率可以几近为零[(总是忽略对立的另外一个面,自愈率加他愈率)],但并不等于零——如果不正视这个差别存在,那么,本文没有可以成立的落脚点[(疫苗不是人人适用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并且所谓“乙肝歧视”的问题也没有值得讨论的必要存在。比如,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希望生个孩子,就现代科学而言,完全可以生一个健康的孩子的。但是,我国各地区发展不一样,有些地区医疗条件和家庭的生活水平可能使很多人实现不了这个愿望。那么他们的孩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几率就相当大。在我国百分之四十[(这数估计得太小了吧)]的乙肝病毒传染都来自于母婴传染。如果说,他们按照“无人应该为非自身之过而受到惩罚”的公平原则,认为由于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是他们自身的过错,因此,他们不应该被剥夺为人父母的权利。但是以他们子女的角度来思维的话,他们的看法又是不成立的。因为,一个人在出生之前不能选择出生和不出生的权利,一旦出生了他们只能面临已出生的事实,如果一出生就是一个不健康的人,他们选择不出生的权利呢?他们的出生也并非自身之过,那么他们为什么从小就应当面临一生都将 “不健康”,并且随时可能就成为一个真正的病人的命运呢?

  其次,换位思维的思考方式,实际上并不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困境。因为反对者在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道德原则时,他要表达的意思是如果你不希望受到歧视,你不应该歧视别人。这种换位思维通常在日常道德生活中很有效。如果你不希望被别人打,你也不应该打人。如果你不希望别人不遵守秩序,你也不应当不遵守秩序。但是这种换位思考方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平等。在第一个例子中,假如我的实力足够强,那么,我是不希望被别人打,但是他们打不过我的话,我就可以打别人。对于“乙肝歧视”来说,这种换位思维恐怕在许多时候也是无效的。因为支持者通过换位会认为,如果别人不想被传染的话,那么我也不想被传染;如果得乙肝并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错,那么我也不想由于非我之错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不小心被传染)。这样得出了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反的结论。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之所以用这种方式达不到共识,是由于二者的情况是不一致的,他们很难在平等的界面上对话。这正是罗尔斯为什么在《正义论》中要提出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建立平等的正义原则。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并不能建立在不知道的基础上,相反,他们必须有不故意隐瞒的义务。

  除了支持者和反对者,还有另外一些人。他们看起来对乙肝采取了漠视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是极其危险的。有一些家庭成员中,出现了病毒携带者,其他成员为了不使他们心理有负担而不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他们虽然看起来是对病毒携带者采取了关怀和仁爱的态度,但是这种态度又是建立在无知和愚昧的前提下的,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态度。而且任何群体包括同事、同学、亲友、朋友之间难免会在一起吃饭,这可能意味着增加传染的几率,不仅是乙肝病毒还包括其它传染病。因此,我们社会将面临是更为合理的饮食习惯的挑战——分餐制。

  3.合理的解决方式

  讨论了支持者和反对者以及漠视者的态度之后,我们应该提出一种看起来更为合理的态度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并且只有全社会都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时,我们面临的“乙肝歧视”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必须面对现实。许多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就在于问题的存在本身就被否认了,更不用提解决的方法了。一方面,虽然存在着许多“乙肝歧视”的政策,但是支持者还是否认自己本身实际持有的歧视观点;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强调与其他人的一致性也否认二者的差别。我们必须认识到差别的存在,即使感染的几率可以不断降低,几近为零,但是这是建立在我们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的,如注意消毒、打疫苗。只有这样将感染的几率不断下降,人们才能更容易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以下所有的解决途径都应该建立在承认这个问题存在的基础上,否则提出的任何原则和方法都不具有可行性。

  其次,虽然支持者提出的公平原则,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技术和资金弥补的。在没有找到更完美的原则之前,公平的原则是可以选择的最好的原则。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学习、生活的权利。并且,公平原则不应被看成只具有工具价值而应看成一种天赋的责任,每个人都应遵守。

  其次,在制度的设立上,应该得到改善。我们的法律本身反对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是一些单位或学校往往将此作为升学、就业的一个条件,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当被废除。尤其是在行政单位本身的示范作用,更不应该制定这样的“乙肝歧视”的政策。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逐渐走向社会化。进一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应该社会化,单位应该和医疗分开。

  其次,传统的观念应该改变。每个人是独立的,既不属于父母也不属于群体。个人应该有理性、意志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就个体的健康而言,他本身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生活方式。并且只有当人的身体属于自身时,他才能真正的做到为自己负责。传统上合餐制看起来其乐融融,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但是可能并不适合现代的卫生习惯。分餐制的实行势在必行。

  再次,形成一个利益的群体。长期以来之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还得不到解决,就是因为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主体是不一致,不能站在同一平面上同等对话。支持者的主体是以群体形式出现的,而反对者却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虽然这个反对者的数目庞大,但也难以对抗一个有组织的群体。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想使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回应,利益得到保障,单独个体的行动是不能达到效果的。必须建立这样的组织,他们能够代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可以向社会表达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心声,使社会对他们更加宽容。而且这样一个群体还可以募集资金开展有关药物的开发,帮助那些没有钱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的人,帮助遇到心理困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等。

  再次,媒体的力量。如果说许多恐惧来自于不了解,那么媒体在告诉受众其传染途径,如何预防,采取何种态度更为合理时,具有重要的宣传作用。

  最后,正确的态度。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他们。这一点之所以在最后提出并不在于它的重要性较低,而是因为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需要上述的这些条件为之打下坚定的基础。理解、宽容作为美德是一种善的,但它们首先是个人的美德,而在“乙肝歧视”这个现象中,首先应当解决的社会的问题,只有社会具备必要的条件,个体美德才能逐渐演化成社会美德。

  “乙肝歧视”这个社会现象不仅代表它自身,推及开来它说明了我们社会本身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善,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提高,还应当培养更为健康的人格。并且“乙肝歧视”只是歧视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疾病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和解决将对我国的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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