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歧视乙肝携带者
■新闻提示:据资料统计,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将近1.3亿,真正患病的约有3000万。由于治疗慢性乙肝尚无特效药,再加上很多人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一知半解,于是一些人“谈肝色变”,而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就有了这样的遭遇:机关单位拒绝聘用、晋升,学校将其隔离或干脆拒绝入学,同学、同事拒绝交往,“朋友”父母不让子女与其成婚……
不应出现的尴尬
24岁的小周先生今年7月毕业于北京某所高校,为了和家在石家庄的女友朝夕相处,他于5月下旬向石家庄市某企业递交了求职信。一连串的笔试、口试,小周的成绩在众多求职应届大学毕业生中一直名列前茅,可是他日前却因体检查出为“小三阳”患者而被拒在门外。这家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为了企业其他职工的利益,他们不能将一个肝炎患者招进单位。8月10日下午,即将离开石家庄回家乡某单位供职的小周向记者诉说了自己心中的委屈和无奈:“我现在压力很大,不敢和同学朋友谈起我离开石家庄的真正原因,我真的害怕真相公开后不仅保不住现在的工作,还会失去珍贵的友情。”
乙肝病毒携带者姜先生是石家庄市传染病医院收治的患者,他有着和小周相似的遭遇。29岁的姜先生因为是“小三阳”患者而无法进入某高校研究生班学习,由此心中非常苦闷,导致病情加重求治医院。姜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提醒记者,在文章中不要出现他的真实姓名、报考专业等,为的是不要让他的朋友看了后联想到是他,否则,他的生活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请尊重他们的权益
据悉,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将近1.3亿,真正患病的约有3000万。为了过正常生活,他们中的一些人便对别人隐瞒病情,体检时弄虚作假,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姜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声泪俱下地说了这样一段话:“乙肝病毒不是魔鬼,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是魔鬼的化身,为什么乙肝病毒携带者要忍受人们歧视的目光?”
据悉,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这些人除不能献血,不宜新兵入伍,不宜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事实上,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求学、结婚等方面常常会遇到阻碍。现在许多大企业、大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员工以及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时,都要检查乙肝五项指标,许多才华横溢的学子就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无情地拒之门外。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8月11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河北医大三院感染科副主任李兵顺教授。
李兵顺教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应另行安排工作,如仍不能胜任,应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目前国内一些用人单位在体检时只要发现哪位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各种理由予以辞退。在大学生就业方面,除部分院校和专业外,大部分高校并未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但他们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无力进行良好的身体调养和适当的治疗,如果再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来获取一份工资的话,身心会遭受更大的创伤。像《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规,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所以他提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权益保障条例,消除他们在就业中所受到的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歧视的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李兵顺教授说,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全国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保健计划,指导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日常生活、身体保养和必要的治疗,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大乙肝知识的科普宣传,使公众对乙肝有科学、正确、客观的认识,防止“谈肝色变”。
“携带”威胁不能夸大
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什么区别?石家庄市传染病医院刘恒军院长作出了专业的解答:感染乙肝病毒后,血清中可检出与乙肝病毒感染相关的各种抗原抗体,常规可检出的为:1.表面抗原(HBsAg)、2.表面抗体(HBsAb)、3.E抗原(HBeAg)、4.E抗体(HBeAb)、5.核心抗体(HBcAb)。以上检测医学上称为乙肝病毒五项指标,是检查有无乙肝病毒感染的最主要指标。其中1、3、5项呈阳性,俗称“大三阳”,此时机体病毒复制相对活跃、病毒含量相对较高;1、4、5项呈阳性,俗称“小三阳”,此时机体病毒复制相对静止、病毒含量相对较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是“大三阳”,也可以是“小三阳”。
刘恒军院长介绍,慢性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主要看E抗原(即HBeAg)、HBV—DNA是否阳性,如果是阳性的话,说明本人体内有活动性的病毒复制,这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阴性则无传染性。无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健康人不会造成任何威胁,对他们一棍子打死显然是不对的。而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体液传播,有接触者的皮肤或消化道有了破溃,并且是破溃处感染了带毒者的血液,才有可能被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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