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体检:隐私“走光”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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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见习记者 程艳)单位体检结束后,一员工被查出有乙肝“小三阳”。随后,单位让她从生产一线退出,并以其他员工应有知情权为由对外宣传了此事。昨日,已被员工孤立的李女士向晨报法律在线咨询:“单位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近日,家住武昌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前段时间单位组织体检,她被查出有“小三阳”。随后,单位找她谈话,希望她能从生产一线退出,换个岗位工作。之后其他同事通过单位知道了她的病情,一下子传得沸沸扬扬。很多同事突然间疏远了她,让她无法接受。
李女士找到单位的人事部理论,她认为员工体检表属于个人隐私,单位无权看;单位领导称,单位出钱给员工体检,就是想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以此作为安排工作的参考指标,职工的体检表肯定是要看的,单位应该享有知情权。再说,其他健康的员工也应该有知情权,防范传染病侵害。
[律师观点]
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向平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体检资料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理应受到保护。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共有37种传染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给有关部门。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病菌的传播,以保证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单位所说的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经查李女士得的“小三阳”,并不属于37种传染病之列,因此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所以,单位就没有权力传播这一体检结果,一旦传播了就危害到李女士的隐私权,因此李女士可要求单位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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