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生诉保险公司乙肝歧视案胜诉

企业败诉 被拒学生获赔8000元

  摘要:2009年6月底,乙肝携带者、广州大学毕业生王丽(化名,女)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拒录。随后王丽将后者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该公司败诉且支付王丽8000元精神抚慰金。王丽代理律师称,此案应为“广东首宗国企乙肝歧视案”。

  2009年6月底,乙肝携带者、广州大学毕业生王丽(化名,女)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拒录。随后王丽将后者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该公司败诉且支付王丽8000元精神抚慰金。王丽代理律师称,此案应为“广东首宗国企乙肝歧视案”。

  采写:本报记者 海鹏飞

  入职报到当天被拒

  2008年12月1日,本科应届毕业生王丽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并于次年3月至6月在该公司营业部实习。

  2009年6月30日,王丽毕业后,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入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却以其体检报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当场拒录。第二天,该公司还向王丽学校就业处发出《关于拒绝接收毕业生的证明》,称王丽体检结果显示其是乙肝携带者,具很强传染性,而接收王丽的工种(营业部)需经常与客户接触;且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员工饭堂,出于对公司大部分员工及客户的身体健康考虑,拒绝接收王丽到该公司就业,希望学校就业指导处老师做好王丽的思想工作。

  认为被侵犯平等就业权

  被拒后,心中不平的王丽研读相关政策发现,国家相关部门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规定。同时,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录。且具体到广州市,2007年月12月广州市卫生局也出台过相关通知,要求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检项目。

  去年9月,王丽一纸诉状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

  公司曾当庭送达报到通知

  去年10月,本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称,王丽体检中乙肝检测是大三阳,据医生介绍,乙肝大三阳具一定的传染性且需治疗,若日常劳累会导致肝硬化等后果,当初出于对王丽身体健康考虑,才暂时不接收她。

  该公司还当庭向王丽送达报到通知,通知她可在2009年11月2日至6日持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到。至于王丽要求的精神赔偿金等赔偿,该公司均认为没有理据。

  王丽在庭上则表示,已找到临时工作,不可能再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

  昨日,王丽表示,庭审时公司当庭送达报到通知,是在压力之下才接纳自己,“怎么知道他们以后会不会以其它原因又把我解雇了,作为弱势群体很难保证”,她还表示,起诉并不为了赔偿,只是希望胜诉后,找工作没那么多顾虑,以前的心理阴影才会消失。

  解惑

  企业为何败诉

  据悉,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企业败诉,并指出我国公民具有平等的就业权。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早在2007年就联合发布了相关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同时,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王丽只是乙肝表面抗原的病毒携带者,且不在发病期,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录用王丽的行为,已侵犯了王丽的平等就业权。

  法院还认为,王丽本是学校的优秀学生,毕业后取得的第一个就业机会却因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拒录,确实给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所以,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酌情支付给王丽8000元精神抚慰金。

  但法院认为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均是依据被告和原告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所提出的,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作审理。

  律师说法

  此案应为广佛首宗国企乙肝歧视案。企业败诉,能对一些国企和大型企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 原告代理律师刘建华

  王丽代理律师刘建华现居住在佛山南海,近年在广佛两市代理了多起乙肝歧视案件。昨日他表示,经查询,上述案件应为广佛首宗国企乙肝歧视案。并称,相比于佛山乙肝歧视案件,广州法院系统判得比较快、赔偿金相对较多,且此案能对一些国企和大型企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他表示,针对上述案件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还将以“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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