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过低,乙肝歧视处罚不能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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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开出了全国首张就业歧视罚单。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乙肝就业歧视,被罚款700元整(9月19日《法制日报》)。
笔者认为,各地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和投入显然不够。否则,也不会迟至今日才出现首例因乙肝歧视被行政罚款的案例。
正因如此,不得不让人对这一全国首例因乙肝就业歧视而被行政处罚案例的示范效应满怀忧虑。各地劳动部门是否能够效仿苏州吴江的做法,积极贯彻执行《规定》,短期内全国是否能够继续出现第二例、第三例,从而真正对进行乙肝歧视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均是未知之数。
对气粗的企业而言,700元罚款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如何对企业产生震慑力?即使全国各地均能效仿苏州吴江,积极贯彻执行《规定》,情况依旧不容乐观。
相对于《规定》中的其他处罚措施,对乙肝歧视的处罚力度明显过小。《规定》中对于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罚款额度是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其起点就是乙肝歧视罚款最高限额的整整10倍。
当然,我们不能将乙肝歧视问题的解决只寄望于行政罚款,但是如果罚款不能对企业起到任何震慑作用,则不过是隔靴搔痒。公益机构及乙肝携带者需要为此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企业的违法成本则非常之低,实际上违背了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初衷。
因此,杜绝乙肝歧视,除了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之外,法律法规本身也要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才对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张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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