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延续生命的精彩
8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获得通过,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这让人们的眼球落在器官移植这个听起来十分熟悉其实大多数人却不甚了了的医疗高新技术上。近日,记者专访了中华医学会重庆市器官移植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副院长傅仲学教授,专家的解说会让你近距离触摸到器官移植带给生命的惊喜、困惑和梦想。
器官移植:延续生命的精彩
说器官移植能够起死回生一点也不过分。在重庆外科界颇有声望的傅仲学教授说,器官移植是本世纪医学科学发展的最重要成果之一,许多危重病患者通过器官移植重获新生。
傅教授娓娓道来,用移植器官治疗脏器疾病,可说是人类久远的梦想。中国古代就有神医扁鹊为人换心脏以治疗疾病的故事,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就有油画以移植肢体为题材,18世纪开始出现学者做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经过一个世纪漫长的奋斗,如今人类终于将器官移植的理想变为现实。可以说,20世纪人类医学的两大进步是抗生素的发现与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更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
傅教授评价说,器官移植是治疗那些已经不能用其他疗法治愈的重要生命器官终末期疾病的惟一有效的方法。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迄今已有70多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移植及骨髓移植等,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其中肾移植存活最长达37年,肝脏移植存活最长达30年。这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通过器官移植手术获得了第二次生命,他们像正常人一样,享受着现代经济发展带给人类的幸福生活。
傅教授说,器官移植学发展速度之快,只能用“日新月异”四字来形容。在几年前肾移植仅是少数医院才能做的高难度手术,现在许多综合性大医院都能做。它的快速发展有几个主要原因:一是解决了免疫排斥的问题。目前专家用药物来控制免疫系统,使人的免疫力下降,保证供体的存活。另外一个原因是移植技术的飞速进步。1954年第一例肾移植手术成功到现在,已经有了几十万例器官移植病人,它的种类也从单一的肾移植发展到心、肺、胰腺、小肠移植等以前不敢涉足的禁区。就拿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来说,两年前首次开展肝移植,如今已有十几例肝移植的经验积累,同时还开展肾移植、角膜移植等。新的药物的应用、技术的日趋成熟、专家们不懈的努力让更多濒临死亡的人看到了生的希望。]
医学难题:供体极度缺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约有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能够实施手术的只有1.3万例左右。
傅仲学教授认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供体缺乏,很多人在等待中死亡。实际上,器官移植一起步,专家就在探索各种可能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目前西方国家大多通过了脑死亡法。即把脑反射信号消失作为人死亡的标志。这大大增加了器官移植的来源。而且西方国家宣传广泛,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的人越来越多,通过备案,在突然事件发生后,捐献的器官会迅速移植到病人身上。
而在我国,脑死亡与我国传统观念相悖,我国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志的。在大脑反射消失的情况下,可以维持人的呼吸,而人的心脏、血压甚至是正常的,所以至今我国没有通过脑死亡法。这无疑大大减少了供体的来源。加之我国宣传不够,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的人不多。
“在此情况下,”傅仲学教授说:“亲属间移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方法。”他说,人的很多器官都可以提供一部分给别人,对本人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傅教授说,器官移植的另一困惑是人们对此的认识十分模糊。很多人不到死亡的边上不肯移植,其实,移植也和其它很多手术一样,早做比晚做要好。一个患了尿毒症的人,成天跑医院做过滤,费用累加肯定比肾移植要高,生活质量更谈不上。如早下决心早移植,还会降低移植费用,早日享受生活的甘霖。
加快立法:推动移植发展
据媒体报道,在深圳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审议《条例草案》时,曾就是否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进行了激烈辩论。赞成者说,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反对的委员则认为,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是立法的关键,确定脑死亡的程序如果不严密,就有可能出现收买医生的行为,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判定为脑死亡,脑死亡也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进行医疗谋杀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条例》中最后并未出现“脑死亡”的字眼。
傅教授认为,人体器官移植的技术瓶颈早已突破,如何鼓励人体器官捐献,保证人体器官供给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法律的保障不能缺位。如禁止任何有偿性人体器官捐献,医院不得收取人体器官本身的费用。医学界普遍认为,金钱的介入会破坏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诚信因素,会导致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黑幕,违背人类的基本伦理。深圳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做法正是体现了科学的伦理与法律的谨慎。
傅教授强调:“转变公众传统观念,是推进人体器官捐献、解决我国捐献人体器官极度短缺的现状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很实际的问题,法律是不可能提供解决方案的,这时就需要一系列完善的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制度。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研究借鉴,如有的国家用激励手段提高公众捐献人体器官的积极性,对于愿意在人体器官捐献卡片上签名的人,可以获得暂免纳税或者减少医疗保险的预付金额等作为补偿。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驾驶证时要在上面注明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是否同意捐献某些人体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时,医院也会询问患者是否同意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如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运作、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让更多人参与进来,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深圳这次出台的条例也充分重视了这一点。条例第三条规定:“鼓励公民通过人体器官捐赠卡、书面遗嘱、机动车驾驶执照等方式表达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这就指明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方向。
肝脏移植:让患者起死回生
作为重庆市器官移植专家,傅仲学教授亲自主刀了十几例肝移植手术。他说,肝移植有严格的手术适应症,主要有以下几类:
良性终末期肝硬变:包括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等),自身免疫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药物性肝炎;肝恶性肿瘤:主要是原发性肝细胞癌,包括已经不能手术切除的肝癌,无肝外转移;急性或亚急性肝功能衰竭,包括各种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易恶变的良性肝脏疾病:如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多发性肝囊肿等。
据了解,做一次肝移植大约需20--30万元,其中包括术后预防乙肝复发和抗排斥药物。他介绍,肝移植手术难度较大,病人往往病情较重,身体状况差,再加上手术出血多,术后病人恢复慢,因此所需费用也高。如早做手术,需要费用就相对低一些。
傅教授提醒说,肝移植病人出院时状况和一般外科病人有很大不同,日常生活还需谨慎,并应坚持随访。每天该服哪些药,剂量多大都有严格限制。除了定期复查,还应注意自己每天的精神状态、食欲、有无头晕、乏力等情况,发生异常时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
专家指出,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对康复有极大好处。有的病人认为移植后自己完全是个健康人了,因此在许多方面没有顾虑。提倡移植病人向正常人生活靠近,但是仍要时时保持警惕;而更多的人内心总是充满恐惧,担心发生并发症,这种心理也不可取。
记者 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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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移植五项原则
“器官捐献与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的《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
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
二、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四、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
五、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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