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查出乙肝病毒应聘被拒获赔

硕士查出乙肝病毒应聘被拒 获赔8000元抚慰金

今年3月16日,西安晚报以《硕士查出乙肝病毒应聘被拒告用人单位索赔5万》为题,报道了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张鹏(化名)因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用人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拒绝录用,将对方告上法庭一事。昨日(20日)记者获悉,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向张鹏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11年10月底,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到同济大学宣讲招揽人才,张鹏和4位同学到西安签约,张鹏和同学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医院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张鹏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此张鹏失去了工作机会。

今年3月15日,张鹏以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违反了国家规定、自己遭受了就业歧视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为自己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行为违法,拒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昨日记者看到了未央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利,原被告双方经过面试,双方均有签约意向,但是经体检确定原告属乙肝病毒携带者后,被告随即不予录用,依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而拒录用,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且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法院认为,张鹏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但是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过高,最终判决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向张鹏书面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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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体检单位不得要求查乙肝

2010年2月,国家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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