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工商局对“海尔.海名威”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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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工商处字(2006)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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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负责人:杨绵绵
经 查:当事人于二00五年七月至二00六年三月在湖北省英山县电视台一套节目中发布“海尔.海名威”治肝药品广告,利用了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发布的内容含有虚假成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没收广告费用21000元2.罚款84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金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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