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被告葛兰素史克
本报记者杨磊 成都报道
一种叫“贺普丁”的乙肝用药让很多服用过这种药的人慌了手脚。两起乙肝患者死亡事件将葛兰素史克推向被告席。昔日的辉煌正在变成葛兰素史克今天的阴影。
2000年9月16日,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98级博士生田华(化名)去世;2001年1月20日,38岁的杭州人单玉泽也去世。
病人家属发现,在亲人去世前的一段时间内,服用了一种名为“贺普丁”(另译名“拉米夫定”)的国家一类新药。国内销售的贺普丁和国外如新西兰、美国等地的贺普丁在说明书上存在重大差异。新西兰等地销售的贺普丁说明书上均明显注有“致命病例”的风险提示,而在中国的说明书上却没有。
于是,贺普丁的主人、全球最大的药剂集团葛兰素史克这阵子有点“紧张”。10月13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传媒经理郑玮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因为四川的死亡病人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几天来,公司接到了数百个咨询贺普丁安全性的电话”。
据郑玮确认,国内有关贺普丁的诉讼已经上升到4起,分别发生在北京、上海、杭州和四川。当葛兰素史克在中国市场获得巨大的成功时,不断被追问作为企业公民的基本责任。死亡事件
“在最后离去的那一刻,那眼神让我一辈子不能忘记。”在接受四川媒体采访时,田华的哥哥黯然神伤。鉴于弟弟买贺普丁的费用由其提供,同样身为医学博士的哥哥无比内疚,“早知道就不拿钱给他了。”
2000年4月,正在攻读医学博士学位的田华因为患上慢性乙肝而四处求医问药。2000年5月8日和2000年6月29日,田华买了四盒“贺普丁”服用。
据其兄介绍,服药20多天后,田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之后病情急剧加重。因为该药中文说明书中有“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的警告,田华不敢停药。2000年9月2日,田华被紧急转入住院治疗。同月16日,田华被确认死亡。
其兄在查阅医学杂志时发现,国外已经有有关服用“贺普丁”造成严重不良反应以及病例死亡的公开报道,而亦有国外医生对公众就服用“贺普丁”提出安全问题警告。这个发现让田华家人将其死亡与“贺普丁”联系起来。
而正在此时,杭州人单玉泽因类似的经历死亡。
据报载,单玉泽在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师推荐下于1999年12月1日开始吃贺普丁,服药3个月后,化验结果各项指标全部转阴。此后辗转了3所医院,单玉泽最终于2001年1月20日去世。
单的家人亦从国外文献发现有关“贺普丁”安全性问题的警示。在其家人从新西兰购回的“贺普丁”产品中,其说明书上有这样的文字:该药品的“临床效果的完整报告尚未得到,有待进一步研究。”“能否治愈传染性乙肝或只是控制病情,减少与肝脏有关联的一些健康问题仍不得而知。”“切记:本药品仅供你本人服用,不要给别人服用,即使别人的症状与你相同,也不要给他们使用,因为这样做会害了他们。”
而在中国的销售说明和宣传广告中,这些带警示性的语言却没有出现。
相同的服药背景、相同的致命结局很快让远隔千里的两家死者家属作出了同样的选择:2002年7月3日,田华的家人在成都提起诉讼;在此前后,杭州病人家属亦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葛兰素史克有意隐瞒风险提示。
死者家人在诉状中称“贺普丁”在中国上市前后,有关服用该药将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及致人死亡的病例在国内外医学文献中已有不少公开报道,国外早已有不少医生发出警告,葛兰素公司在欧洲、美国、新西兰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该药时,在说明书及有关宣传中都有服用该药可能出现问题的详尽风险警示;但在中国,该药品的说明书及宣传却是“慢性乙肝治疗的首选药物”、“在各类人群中长期服用的安全性得到肯定”、“患者长期服用该药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副作用极少”。因此,该公司严重侵犯中国消费患者必需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说明书地域性差别
成都诉讼于今年9月23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涉及诸多问题,葛兰素史克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最终获得法院批准。
据郑玮介绍,目前证据交换程序已经完成。
外界推测,葛兰素史克要求不公开审理的一个原因是,在尚未有直接证据证实田华之死确实与服用贺普丁产品有必然联系之时,因为诉讼的缘故导致更多服用贺普丁的病人对此药安全性产生质疑,进而不再持续服药,或许会导致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
事实上,葛兰素史克担忧的状况已经发生。郑玮告诉记者,在媒体对成都诉讼进行报道后,该公司咨询热线已经收到部分患者“不再服用贺普丁产品”的反馈。9月28日,该公司就相关诉讼由美国总部发来声明,称“有相当一部分焦虑的患者由于担心而欲自行停止‘贺普丁’治疗”,公司表示高度担忧。
在这个不到千字的声明中,葛兰素史克两次强调,“任何自行停药有可能会造成病情的波动危害健康。所有开始服用或停用‘贺普丁’产品都必须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而就涉案情况,该公司声明指出,“贺普丁”是第一个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1998年)的口服抗乙肝病毒药物,在中国被授予一类新药证书。通过在中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广泛的临床认证,“贺普丁”被证实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便于服用(口服),而且一般病人经济上可承受。因此自2000年以来,它一直被列在《中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目前贺普丁在全球80多个国家注册并被广泛应用。
葛兰素史克认为,“事实并非如该病人家属向媒体叙述的那样,相反,有充分的证据已证明该病人是长期患有慢性乙肝,并在2000年9月由于重症肝炎、肝硬化导致上消化道大出血而自然死亡。”
“我们遗憾地发现,根据此案病人家属的陈述,该病人是未经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贺普丁产品。而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病人曾购买并服用过贺普丁。更令我们感到吃惊的是,经调查发现该病人家属在该病人治疗期间严重干扰医生诊断治疗,耽误病情。我们深信人民法院会根据所有的事实证据对此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而,虽然“葛兰素史克公司对该病人及家属的遭遇深表遗憾”,但“该死亡与‘贺普丁’无关”。
对“说明书隐瞒风险提示”之说,郑玮强调,作为提供给医生的重要处方依据,“贺普丁”的说明书是完全根据当时产品原产地——英国——的说明书的内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定并批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郑玮表示,葛兰素史克否认有关说明书内容国外、国内不一致的说法,“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不同地区的说明书部分措辞不一或许和翻译问题有关。”
就新西兰产品说明书上相关的风险提示语言,郑玮解释,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份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表明,贺普丁产品与服药患者体内乙肝病毒变异存在必然联系,而新西兰等部分地区的情况是“对所有的处方药来说,都是根据各国国情、法规制定说明书,各国的说明书都不同。处方药的说明书是针对医生的,医生应该会理解。”
不完整的监管
对于乙肝患者来说,现在决定是否继续服用贺普丁是一个难题:不继续服用的话,按照葛兰素史克的说法,非常危险;服用的话,已经有几起类似的案件进入诉讼。
一位医学专家说,当权威的链条各环节都有松动的时候,最底端患者的不安就可想而知。
一份由葛兰素史克公司临床应用专家指导小组(9人)出具的《2001年贺普丁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第八条中指出“拉米夫定治疗6~9个月以上少部分患者可能出现YMDD变异株,并随治疗时间延长发生率增高,治疗1年时约15%。”也就是说,患者在服用贺普丁时,少数会出现变异现象,治疗1年时,这个几率是15%。据记者了解,甚至在医生内部亦对贺普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拥护者认为,就目前的治疗表现而言,贺普丁对乙肝病毒的杀伤力是比较显著的,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会引起病毒变异导致生命危险时,选择它是无可厚非的;而反对者认为,贺普丁的功能不能否定,但后面暴露出的问题更大,怎么解决?另外,长期服用,根据到底是什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学专业人士认为,“病人、医生(医院)、制药企业之间是一个圆形,之间的相互信任形成购销市场链;而医院、制药企业和监管当局是另一个圆形,之间的相互信息反馈形成药物安全性监控体系”,但现在的情况是,“购销市场一直顺畅,但安全监控体系却存在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人士介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消其批准文号。”
这位人士介绍,“患者对症服药、药量符合规定,如出现不良后果就是不良反应,有关各方必须搜集情况,及时上报。但药品再评价是要根据上报的信息完成的,承担此类义务的是各地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向中心反馈信息的是医院。问题的关键是监测手段是否能够把有效信息迅速收集起来。”
而记者从成都卫生系统获得的信息确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即应列入医疗事故的范畴,医院虽然有一套完整的报告程序,但医疗鉴定要由卫生厅组织各医院的专家来做,这样才公正,医院没有这个权力。“上报后,医生、医院分别要负什么责任?现在的关键是没有上报的外在约束。”
正如上述医学专业人士说,“整个过程应该是个圆形,但我们却往往画得不圆。”
郑玮说,最近该公司正在组织专家就“贺普丁”进行临床研究,将会把最新的临床研究结果加入新的产品说明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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