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会诊虚假广告 生命不能承受之“虚”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新华视点”记者 李斌)
没有消不了的肿瘤、没有治不好的疑难杂症……在连续几年揭批虚假广告之后,这一话题仍然成为今年医药卫生界委员“炮轰”的靶子。连日来,这些著名的医卫专家对虚假广告进行“会诊”。
诊断结果:虚假广告“顽症”之所以“久治不愈”,关键在于“病灶”已经扩散到医疗机构、监管体系、新闻媒介等诸多“部位”。
药方:虚假广告害人夺命不说,还会使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生命不能承受之“虚”,国家必须痛下“猛药”。
虚假广告何时休
把脉——今年1月,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规定乙肝、性病、牛皮癣、红斑狼疮等9种疾病不能做广告,但事实上治疗这些疾病的广告依然有禁不止,不断见诸报端街头。
(亲历一)傅民魁委员:我最近出差到南京,专门统计了一下当地晚报、都市报,不符合规定的广告都在60%以上。我们已经连续五六年呼吁制止虚假广告,但总是治不了,它都成了顽症。
(亲历二)李佩文委员:有些小医院竟然号称能治疗乙肝,都治到部长以上干部了。有一次,卫生部派遣专家组去调查,我带队。结果证明是子虚乌有。谁知道两年后再次奉命去调查时发现,我竟然也被人利用了,那位“大夫”竟然号称当年卫生部是派专家给他做了鉴定,我明明是否定他的吗!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现在恰好相反,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们必须认真想想办法。
(把脉一)吴以岭委员:这个问题相当难解决,因为牵涉利益太多,牵涉到“写手”、医院、媒体、投资者等。幕后的投资者花个几十万元、100万元先包装起一个“大夫”,一两年之内就可以收回投资,这是一笔“好买卖”。
(把脉二)傅民魁委员:那些得了不治之症的人相当多,有病乱投医,哪怕倾家荡产,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关部门年年出台新规定,为什么都形同虚设?又有谁真的去落实这些规定?
虚假广告种种“症状”
医嘱——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医疗卫生界的政协委员纷纷指出,虚假广告完全可以辨别,因为它有种种“症状”。
(症状一)李佩文委员:虚假医疗广告无非那些“招数”——一是改头换面法。虚假广告的药效要很长时间才能“显形”,老百姓一般很长时间后才发现没什么作用,于是它就改头换面,另换一个名目,或换一个地方另起炉灶。二是以新闻方式“包装”。硬广告不行,就打着新闻报道的方式包装某个医生或者大夫。三是印刷小报。病房里、车筐里,全都是小报或传单,因为小报印起来很方便。四是大打“专家牌”。未经许可,我们这些人的名字就上了某些“抗肿瘤”中药的广告。
(症状二)吴以岭委员:这些广告有几大特点:一是打着传统中医的幌子;二是“专科门诊”或“专科医院”,不是号称“疗效最好”,就是“凡是病都能治”;三是宣传上玩文字游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你不是规定癌症、恶性肿瘤不可以做广告吗?但我写的是治疗“肿瘤”。
医药卫生界应该行动起来
下药——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不仅因为有一支无形的手在幕后推动,也和消费者求治心切,和医药卫生界“打假”不力有关。参加“会诊”的委员将“矛头”对准了自己。
(药方一)程书钧委员:凡是治不好的病,他都说能治,这么说竟然还有人上当,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有市场。老百姓知识太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亟待提高。我们老说现在医药卫生界没有地位,舆论环境不好,那是因为你不作为,一天到晚只知道忙工作怎么行?为什么不去宣传,让老百姓知道更多的真相呢?
(药方二)殷大奎委员:为什么这些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为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有这么大的市场?就是因为老百姓有需求。一方面我们要加紧攻关,为攻克疾病做努力;一方面,当务之急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素质,提高公众卫生科学知识水准。
(药方三)傅民魁委员:根本出路在于广告法要规定不能做医疗广告,处方药广告不能做,医疗广告也应该这样,像香港一样。
新闻背景: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8项内容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张建平)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规定,8项内容被禁止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这8项被禁止的内容分别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新闻背景:五类广告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张建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通报五类广告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表现——除了未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等一般性不规范外,主要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医疗广告违法表现——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在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出现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或者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在同一版面发布有关医疗机构的广告;没有按照要求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广告内容严重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科室或者专科门诊的名义发布广告;违反规定发布治疗性病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截止日等不规范。
药品广告违法表现——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为治疗肿瘤药品、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及计划生育用药发布广告;含有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违法促销内容;广告中无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广告审批文号;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广告违法表现——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其中以灵芝孢子粉广告最为典型;使用医疗机构、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及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无保健食品标记和批准文号;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表现——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表现;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等等。
(转自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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