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乙肝”:离婚有理?
台海网10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李昌明/文 林靖怡/图) “无论生老病死,无论贫富贵贱,你都愿意与她(他)不离不弃吗?”
婚后,当你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时,应该互相照顾、患难与共,还是要单方面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大难临头各自飞”?
近日,同安区法院受理多起因疾病引发的离婚诉讼,仅乙肝引起的离婚案最近就有三件。法官判决认为,乙肝不能成为离婚理由,而且,不仅是乙肝,在重大疾病压力下,夫妻理应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在发现配偶有病后,更应该关心、照顾对方,因此判决不许离婚。
“乙肝”引发多起离婚官司
婚后,才发现配偶患有乙肝,感觉自己受骗上当,李先生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
李先生家住同安区,他是今年3月份结婚的。据介绍,婚后,他才发现对方患有乙肝,还是“大三阳”。李先生认为,妻子故意在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是欺骗行为。他说:“我们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培养建立深厚的感情。”因此,婚后仅四个月,他就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起诉要求妻子返还聘金31000元。
被告的妻子郑女士承认她确实是乙肝携带者,但是,她辩解说,自己肝功能正常且不影响生育。郑女士认为,他们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丈夫诉求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
无独有偶,郑先生近日也因发现妻子患有乙肝,向法院申请离婚。他认为,妻子不应该在婚前隐瞒病情。
据了解,郑先生与陈小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7年4月12日,他们二人在同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还算不错。但是,今年7月15日,体检时,陈小姐被检出是乙肝“大三阳”。
针对丈夫起诉离婚的要求,陈小姐辩解说,夫妻二人现在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另外,她也说,自己婚前并没有隐瞒患有乙肝大三阳,而且,患有乙肝大三阳并非感情破裂的理由。
据了解,今年以来,厦门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因疾病引起的离婚官司。其中,除了乙肝外,还有因癌症和瘫痪等引发的离婚诉讼。而当事人的第一次离婚诉求,多数被法院驳回。
观点争鸣
患病夫妻,该不该离?
正方:患难与共,不应分离
市民赵先生刚结婚不满两年,他认为,乙肝和其它疾病都不应该成为离婚理由,患者家属可以通过打乙肝预防疫苗来防止传染。他说:“你要搞清楚,两个人结婚,到底图什么?我认为,就是为了有一个可以互相照顾的人,可以共担风险,为了在彼此生病和衰老时,有人照顾。”
赵先生还说,“你不可能在婚前约定说,我们两人现在结婚,但将来你生病或者破产时,我们就离婚。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谁会愿意和你结婚?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他认为,应该把婚姻看成是对彼此的契约和承诺,需要对婚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还有道德责任。
反方:会成为家庭的重负
最近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的吕小姐认为,配偶有意在婚前隐瞒病情,“是不可饶恕的欺骗”。她正是因为结婚时,丈夫对她隐瞒了乙肝大三阳的身体状况,才到法院起诉离婚的。
吕小姐说:“他欺骗了我,这样的人,我怎么能放心把自己的一辈子托付给他?”吕小姐还担心,乙肝会影响到下一代,将来孩子很可能一出生就是乙肝大三阳。因此,她现在不仅和丈夫分居,就连吃饭的碗筷也要分食。此外,吕小姐也坦承,她担心丈夫的乙肝将来可能转化为肝癌之类的重病,会成为家庭难以承受的重负。因此,她下定决心离婚。
法官说法
患病夫妻更应相互照顾
李先生和郑先生的离婚诉求,近日都被同安区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一审的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按照社会风俗举行了婚礼。结婚后,夫妻理应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在发现配偶患有乙肝病情后,丈夫理应对妻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照顾,帮助她早日恢复健康。因此,丈夫要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郑先生一案的主审法官则认为,郑先生与陈小姐婚后感情较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家庭生活出发,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尽管陈小姐是“乙肝大三阳”,但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郑先生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依据,他的诉求也被驳回。
律师说法
因病离婚,于法无据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乙肝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不能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至于乙肝等疾病,能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具备离婚条件,要看具体情况。
疾病本身均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至于疾病是否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则依具体个案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认为,诸如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可以成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但不是离婚的理由。离婚不离婚,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我个人认为,配偶患病不会导致感情破裂,只会是某些人产生逃避扶助扶养责任的想法,这不是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至于婚姻无效的疾病,主要就是些传染病和遗传病,即使夫妻分居,也不必然导致离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婚前患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即视为双方未曾结婚,这和离婚是完全不同的。
专家说法
婚姻不只是享受,也有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婚姻不只是享受,也有责任。我提倡结婚前要慎重,考虑到能够承担婚姻的责任后再结婚。不过,从法律方面看,离婚自由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感觉没有和好的可能,勉强维持双方都没有幸福。那么,双方不如趁着结婚时间还短,尽早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要妥善解决生病配偶的生活问题,不能简单地抛弃对方,要尽量为对方提供补偿。否则,这样的婚姻再拖延下去,将来如果有了孩子,有了利益纠纷,问题可能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可以避免今后的麻烦,避免一个不幸的家庭出现。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有道理,虽然夫妻感情未必因判决而变好,但可以给想挽留婚姻的一方一次再努力的机会。
法律责任之外有道德义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不只是纯粹的男女情感关系,还必须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为了社会的稳定,夫妻关系就应该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婚姻一经缔结,就产生了对对方、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只是通过法条反映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仍有大量的道德义务存在于法定义务之外。和谐社会中,面对婚姻生活,我们不仅要尽到法律义务,更要以高标准的道德准绳要求自己。
百姓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是无效婚姻?
律师: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哪些情况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时怎样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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