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有没有拒治病人的权利?(评成都孕妇事件)



  过去他们拒绝收治没钱的病人,现在他们连有钱的病人也不救治,我们实在没法理解了。

  从9月1号到4号,许多成都人为一则新闻焦虑着。这焦虑来自一名普通的母亲,来自她夭折在腹中的孩子;这焦虑不仅是因为孩子已死,更是因为母亲将“死”———假如一直没有医院肯收治她并为她做流产手术。

  10天来胎儿在母亲身体里开始腐烂。但有医院说,她患有乙肝传染性强,而医院没有消毒隔离的病房和手术室;也有医院说,她的肝病其实不重,但医院缺乏产科方面的条件和技术。

  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理由,每个理由看起来都有理。但这理再大,也大不过“人命关天”这道理吧。病人需要求医,病危者更需要求医。医院怎能只治“安全”的病人?医生又怎能只做“安全”的手术?

  有医院拿传染病防治法说“法”,但这法再大也大不过国家大法吧。《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上述这些医院都是非盈利性公立医院,拿着国家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理应“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谋求公众福利”。

  市妇幼保健院说出了“救死扶伤”四个字。那是中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第一条,“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市妇幼保健院是有资格说“救死扶伤”的。他们救人一命。他们还验证了一件事,手术并不“危险”,甚至可以说很容易。也就是说,手术与技术无关,而与责任心和慈悲心有关。

  作为公民和病人的明雪,她的生命健康权有没有被尊重和被保障的有效途径?能够毋庸置疑地、不被推诿和延误地、在身心俱痛中有尊严地得到救助?

  这样的问题在非典期间其实已经凸显。有少数临阵脱逃的医护人员被开除。当然,那是在国家强制要求收治所有非典病人的前提下,是个人逃避行为;那么,对发生在平常时间,发生在某些医院的集体逃避行为,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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