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险的理性设计
作为自由职业者,我最担心的是:一旦生病了,没有医疗保险。这两年,我连续购买了个人住院保险。由于是朋友介绍的,所以,对那叠保险条款等,我翻看一遍,也就搁在抽屉里。今年初,妻子说,你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再投商业保险,得好好“设计”。原来,妻子一同学系保险公司部门经理。她认为,该同学有经验、有业绩,且从来不提“保险”二字。不像搞推销保险的,动辄劝人投保。我想,只要是正规保险公司,交给张三或李四办理都无所谓。谁知,发票拿回来,我一看,原个人住院保险变为重大疾病险,保金也比去年贵了许多。至于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的专业释义,更让我云里雾里、不明不白。
为此,我专门找了医生朋友求教,他为人豪爽、心直口快,现在医院任病理科主任。当我听过他对重大疾病条款的解释,却不禁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仅举例如下:其一,“一类重大疾病(一)严重恶性肿瘤……以下疾病除外:第3条为原位癌;”医生朋友告诉我,原位癌是指癌变仅见于粘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尚未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通俗讲,原位癌是癌症早期阶段,临床上大多数的癌患者都处于这一阶段。
其二,“一类重大疾病(十三)肝病末期”,不是一般投保人所理解的“甲肝、乙肝”等,而是特指肝脏疾病导致肝硬化,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四种情况的“肝炎”,这种情况的肝炎发病率极低。换言之,商业保险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分歧,保险公司所要理赔的“重大疾病”,只是重疾的“重疾”,万一的“万一”。
与此同时,我开始关注媒体上有关商业健康保险的报道。据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之所以叫好不“叫座”;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承担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现有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是由众多投保人分摊少数不幸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从中赚得“时间差”和“劳务费”,保险代理人又从保险购买者那里,赚得所交保费的30-40%佣金。
其次,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匮乏,与国际保险业主要靠投资盈利的趋势相背。有专家估计,我们保险业基金有50%以上,是存在银行“生息”,没有交由专门投资公司运作,让保险金———“钱”生钱。所以,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在未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条件下,所谓“重大疾病”的保险,难免含糊其辞或被打折扣,甚至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50个城市保险需求调查结果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里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而从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看,目前的商业健康险还处在一个附属地位。可见,有关商业健康保险的供应和需求,不仅投保人得好好“设计”,连我们的健康保险经营者,也得好好“设计”才是。
下一篇:体检报告异议引发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