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单位介绍信”颇受欢迎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姜平):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去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两字,弱化了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
根据该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将无需向民政部门提交单位介绍信,原本的强制性婚检也变成了自愿婚检。
对于结婚取消单位介绍信,有些舆论认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重婚行为的出现,会导致婚姻行为的过于轻率。但是绝多大多数舆论都认为这是对人权的尊重,结婚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政策的宽松是赋予公民更多的婚姻自由,作为公民应该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婚姻登记工作的网络化建设也将为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撑。因此,《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无需再提交介绍信。
相比之下,对于“不再强制婚检”,舆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反对派:
原本的强制性婚检能够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双方能够在了解自身和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一旦取消了强制婚检,其中一方如果患有一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会对配偶造成伤害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婚姻的破裂。
赞成派: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虽然我国医学界和法律界专家提出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结婚”的建议,但是新婚姻法中并未采纳。而且,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疾病的患者不能结婚,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
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无法根据该结果判定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婚前检查并没有针对性,检查项目的设置过多过乱,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新条例中把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结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婚检的医院和婚检的项目。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婚检流于形式,又保证了婚检的针对性。
中国民政部婚姻管理处的肖登峰处长在接受国际台记者姜平的专访时,就“取消强制婚检”的合理性做了如下分析:
民政部是在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取消强制婚检的。我要再次强调,取消的是强制婚检。民政部门从来没有说要取消婚检。也就是说,10月1日开始,结婚登记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婚检。如果需要婚检,可以选择在任何一家医院进行,婚检的项目也可以自由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结婚的。虽然我国的医学界和法律界也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但是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这样的条款。到目前为止,任何人都有婚姻的自由。我个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结婚。不能因为患有某种疾病就剥夺了其结婚的权利。
我还要强调一点,以往的婚检必须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垄断。据我所知,某些医院仅仅婚检一项,其收入就占到了总收入的75%还要多。这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
前一段时间,我收到一封日本朋友寄来的信。这是一位在深圳工作的日本姑娘,她在信中说,自己和一位深圳男青年已经热恋好几年了,早就想结婚。可是,由于男青年患有乙肝,当地民政部门始终拒绝办理他们的结婚登记。这位姑娘很不理解,“我知道他患了乙肝,但是我很爱他。而且,我和他结婚是为了能更好地照顾他,治好他的病。难道这也不行吗?”
肖处长讲到这里显得有些激动,“按照现在的医学水平,国际医学界普遍认为乙肝是不可能完全治愈的。难道,这位患有乙肝的男青年就一辈子不能结婚吗?”
据了解,肖处长已经责令深圳当地的民政部门,尽快办妥这对国际恋人的结婚登记手续。
肖处长在采访的最后还想提醒一下即将结婚的朋友,10月1日开始,只要带上自己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2寸照片,就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是当天就可以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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