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教育局:学校无权剥夺乙肝学生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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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10月12日消息:
昨日《新疆19初中生因乙肝被退学》的新闻经全国各大媒体转载以后,因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再次引起读者的关注。根据2006年3月发的“新疆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考试(测试)的规定”和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2006)37号文件,这19名初中学生被学校校做出退学决定。
海南去年也曾有五指山市一小学生因乙肝病毒抗原阳性而遭学校不予录取,随后通过多方复查和努力终于正常入学。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长期以来,由于卫生常识的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不会危及公共卫生的乙肝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消极的抵触和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生活等诸多领域依然遇到很多麻烦,甚至遭到歧视。
昨日,记者就该事采访了海口市教育局陈副局长。他告诉记者,海南的教育部门对患有乙肝或者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能否正常进入学校就读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正常权利,学校都允许这些学生正常就读。但对于乙肝检测大三阳并且肝功能有损伤,对其他学生具备传染性的学生会建议他休息、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对其他学生不具备传染性后依然可以正常就学。陈副局长表示,学校无权因为乙肝原因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学生的健康方便考虑,查出有病后要及时和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沟通,既不能耽误了学生的病情,也不能随意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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