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大因乙肝休学学生状告学校立案
新疆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 新疆农大休学学生状告学校
天山网讯(记者张明珠报道)1月23日,新疆首例乙肝歧视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立案。新疆农业大学学生李艺(化名)得到这个消息后兴奋不已,因为这让休学在家的她看到了复学的希望。
休学原因乙肝呈大三阳
2005年9月,李艺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新疆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然而,在这所她向往已久的学校里,她仅生活、学习了两个月,便被新疆农业大学一纸“休学通知书”让她离开学校。而让李艺休学的原因,是她在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查出乙肝为大三阳,学校为此作出了让其休学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2005年11月,新疆大学和新疆农业大学,相继对乙肝感染者的新生做出了休学决定,人数分别达到了92名和64名。
感染患者多数不是病人
军区总医院肝病中心的医生告诉记者,乙肝感染者,绝大部分都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人,医学界通称这一部分人为“病原携带者”。就是发病的人,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强传染性者,其传染性也仅限于血液传播。
这位医生还告诉记者,健康的人群中,如果还没有感染乙肝,那就是大多数都有抗体了。乙肝到目前还没有根治的药物,但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行之有效的疫苗,几乎每个注射的人都会产生抗体,而一旦有抗体,则不再会感染乙肝。
行政诉讼侵犯受教育权
2005年12月,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向李艺提供了法律援助。张元欣律师以“新疆农业大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为由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违法理由剥夺他人受教育权。原告虽然是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丝毫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与他人的正常交往中,也不会给其他人造成传染。现在被告没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就对原告做出休学的决定,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新疆农大决定出于关爱
记者从新疆农业大学了解到,本着对全校学生负责的角度出发,学校是慎重考虑后才做出这样的决定。这些患有乙型肝炎的学生经过高三一年紧张的学习,身体已经很虚弱了,很难再承受高强度的学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校招办同意了校医院提出的让这些学生休学治病的建议,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保留学生入学资格,回家治疗。下一年度开学,学生可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到校招办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
诉讼心愿早日返回校园
1月24日,李艺对记者说,她现在有两个心愿:一是她希望能有更多和她一样被学校剥夺受教育权的学生站出来,争取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受教育权。还有,她希望能早日返回校园,休学期间她会自学,希望能与同年级的学生一起上学。因为家庭困难,她不想浪费这一年的时间。
沙依巴克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荀文涛介绍,该案件是乌鲁木齐、也是新疆乙肝歧视第一案。目前此案还在审理阶段,估计2月份将公开审理。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说谁对谁错都为时尚早。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稿源:《乌鲁木齐晚报》
农大一“乙肝”休学新生壮告学校
作者:记者王艳萍 稿件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发布时间: 2006-01-25 12:43:28
新华网乌鲁木齐1月25日电 目前,新疆大学和新疆农业大学共156名乙肝病毒携带新生被劝休学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半个月前,新疆农业大学的“乙肝”休学新生李艺(化名)将新农大告上法庭。1月23日,该案在乌市沙区人民法院立案。
李艺是新疆叶城人。2005年8月,她被新农大动物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录取,9月10日报到后进入学校学习。同年11月,李艺体检时被检查为乙肝“大三阳”。11月9日前后,李艺和其他一起被检查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64名新生接到学校通知,要求他们“休学一年”。
“上学是我的权利,接到通知后我和父母都挺伤心。一方面我喜欢自己的专业,另一方面父母都是农民、家里还有上学的弟弟。休学一年,对家里来说负担太重。我也曾跟学校领导、老师求情,但都没能留下来。”几番奔波无果后,李艺最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05年12月,李艺找到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张元欣了解完情况后,决定为李艺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1月初,李艺以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将新农大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休学决定,即刻容许她复学。
关于案件审理的最后结果,李艺说,她不敢多想,但已经做好心理准备:赢了最好,可以回学校继续学习。万一输了,就外出打工挣钱养活自己。“尽力了,就没有遗憾。”李艺说。
李艺的行动在新疆法律界、教育界以及乙肝患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认为,李艺案件被立案开启了新疆反“乙肝歧视”的先河,从法律、教育发展来讲,意义重大。
一 直关注此事的国内最大乙肝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说:“据我了解,高校要求乙肝病毒携带新生休学,学生将高校告上法庭的在新疆尚属首例。”(完)(周生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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