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携带乙肝病原”作为个人隐私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日前发布,其中对备受关注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否录用为公务员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据了解,该标准的第七条规定,各种患有急慢性肝炎者,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除外。(南方都市报10月13日)
对于携带乙肝病原的考生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是一个福音。我们可以想象:在此规定的庇护下,他们的正当权益将得到正视和保护;在此规定的示范下,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将逐渐消弭。但是,这样的美好结果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如果在具体的贯彻和执行中充满着阻碍或者扭曲,最终的结果可能依然是与事无补。
譬如,招录机关在得知考生携带乙肝病原后,他们能否采取公正的态度?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现在,尽管标准已经规定不能拒绝,但这种硬性的规定很难直接上升为主观的自觉。在招录过程中,如果招生机关不想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他们完全有其它“合理”的理由将之剔除,现有的差额选拔为他们名正言顺地作假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面对抱有偏见的招录机关,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还是难以得到保证。
即使,招录机关“网开一面”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招收,但日后一旦“病情”为同事知晓,其处境也将陷入被冷落的尴尬中。尽管,作为素质较高的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应当了解,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应当友善;但趋利避害的天性和保护自己的惯性还是会有意无意地影响到他们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交往。而这种带有警惕性的相处方式,传递给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感受就是被歧视。这种环境中,他们是难有愉悦心情和工作热情的。
这就需要社会用更完善的措施来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把“携带乙肝病原”当成考生个人的隐私。因为,在现实的情境下,公开的代价是他们可能受到外来的歧视和倾轧,而隐藏的后果不仅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而且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自己。所以,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和关心,应该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把自身情况作为其个人的隐私。
既然是个人的隐私,那么未经同意,医院在检查后就不能把相关的信息告诉招录机关,招录机关也不能随意透露考生的情况。于是,在招生的过程中,在以后的工作中考生的权益就能得到最大保护,而不会因为个体的特殊也遭到外来的不公。这样的结果不是仅仅允许乙肝病原携带者报考就能实现的,只有把“携带乙肝病原”看成是考生的隐私,才是真正的治本之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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