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改革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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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2004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至5日举行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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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年秋季公务员录用体检对病毒性肝炎检查结果判断标准修改为: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即病毒标志物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丙肝病毒抗体(抗—HCV)、丙肝病毒RNA(HCV RNA)为阳性],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正常的,为合格。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半年以上的,为合格。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2年以上的,为合格。其他方面的体检标准按闽人录〔1996〕25号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执行。
(六)为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参加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的评分情况,须填写《福建省考试录用面试信息采集表》,作为考官业绩考核资料,此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七)《招考简章》和体检标准等考试政策规定,可在上述网站查询,或在报名现场咨询。
(八)考生报名费按每位40元(报考公安类的按每位50元)于领取试卷前一次性上交省人事厅(帐号:福建省人事厅1402023209008920196,福州工行古楼支行),用于试题命制、印刷、评卷等费用。
(九)各地应在报名点或“招考简章”上公布体检标准(人民警察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规定)。
(十)报考者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并给予法纪、政纪处分。
(十一)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考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要周密组织,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操作,泄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准考证印制、编码
准考证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制,统称为“福建省2004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式样附后)。准考证号码一律用十五位数表示,具体编码方式见闽人发〔2003〕1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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