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的健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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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参加工作9年,经调动工作在某食品厂工作3年后,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患有乙型肝炎,单位马上以刘某不再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酒店及餐饮服务业的卫生有特殊的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依上述规定,刘某与食品厂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食品厂并不能因此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后,食品厂也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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