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录用公务员能限制体重身高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今年公务员招考在体检标准方面有所变动,目前已经取消了体重限制,同时乙肝小三阳患者也可报考除公安之外的其他公务员职位。
我查阅了原来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里面果然有“男性
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才算合格的规定。现在,广东省取消了体重的限制,意味着过去曾经因为身体胖瘦原因而被拒之门外的人将可以报考公务员了。
我承认这是一个进步,但又对这样的进步感到几分苦涩———第一,我觉得当初这样规定就不合理;第二,此次改革还留下了一个“尾巴”———报考公务员身高的限制并未取消。
因为身体矮而不能当公务员的报道也有。据3月31日人民网报道,李娜(化名)在去年浙江省安吉县举行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尽管一路过关斩将,但因为身高只有146厘米,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视为不合格”的规定,最终与自己理想的工作擦肩而过。安吉县人事局的工作人员说,李娜因为身高原因落榜“确实让人惋惜”,她的遭遇反映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用人单位究竟是应该以“才”取人,还是以“材”取人?
广东、浙江的体检标准如此,其他地方呢?我上网查询了一下,所能查到的几个省关于公务员(指的是一般公务员,像公安等特殊行业的公务员除外)体检标准的规定就五花八门。湖南省和广东、浙江一样,规定合格的标准是“男身长160厘米以上,女身长150厘米以上,发育良好,体型匀称”。天津市的规定看起来似乎“科学”些——“身高低于标准值,身体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或过于瘦弱低于标准体重20%。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数)-110(常数)”为不合格。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验暂行办法中则没有具体规定。
当然,各省这样出台具体办法是有依据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对公务员体检标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即合格,同时要求“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不过,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的条款中,体检标准和年龄限制一项列在其中。按我的理解,这一条恰恰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报考者的体检标准和年龄要求适当放宽的精神,其目的是“不拘一格降人才”,不把那些因为身体自然原因却有才干的人拒之门外。
身体的高矮胖瘦,和性别、民族、相貌俊丑等一样,是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是个人不能选择的,也很难改变。可以限制的只能是经过后天学习、训练而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人的自然属性不应该成为某个人选择职业的必然条件,限制身高体重的做法是以歧视的方式侵害了报考者的平等就业竞争权。从尊重报考者知情权的角度说,如果因为高矮胖瘦被拒之门外,录用主管机关应该说明这些因素与工作的关系。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自然属性确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消除就业歧视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严峻而复杂的问题,国家机关首先要做出表率,而不是相反。
(转自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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