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可否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997年12月,江西籍女职工杨某在某食品公司应聘,得到了面包操作工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她按公司要求和规定到防疫站进行了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证明她没有任何传染病,可以从事食品工作。

  杨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工作很努力,一年后被提升为班长。1999年1月,根据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食品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年度例行体检。杨某因为被检验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复查结果仍然如此,她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食品公司停止了她的面包操作工工作,安排她去做清洁工作并降低其工资,杨某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面包操作工,要求企业如果要变更工作岗位需和她协商一致才可为由,拒绝做清洁工。公司以没有其他工作适合她做,当天口头通知其将于30天后,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明白:得了病,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有个医疗期,食品公司可否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评析: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卫生有特殊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凡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许从事此类工作。本案中,杨某在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完全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她被检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且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工作。因此,她与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因这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丧失了从事食品工作的资格,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与她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又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公司可以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此外,杨某得了乙肝,且基本不能完全治愈,这只是说明杨某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并不影响她从事食品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她不享受医疗期间的各项待遇。当然,解除合同时,公司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不能只以口头通知。在解除合同后,公司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纪锡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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