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歧视须更严格执法

  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往往体现在对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上。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境遇,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然而,在“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执行满一年之际,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

  反歧视公益机构的这个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消除乙肝歧视、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国家《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公民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国企本应带头落实、做出表率。遗憾的是,高达六成的“违规率”表明,实践中乙肝人群的权利仍是整个社会“权利木桶”的一块“短板”。

  在乙肝携带者的抗争、司法判例的助推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下,乙肝人群的权利得以进入立法视野,相关法规修正了对乙肝的歧视性规定。从“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及至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重申“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书面上的反乙肝歧视堪称“大功告成”。上游法律对乙肝歧视作了宏观性矫正,下游政策作了具体的禁止乃至处罚性设定,只是这些以“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委政令,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在执行上却缺乏足够的刚性,使得法律反乙肝歧视的威慑力、执行力不足,一些企业对“意见”可以听之任之,对“通知”可以充耳不闻。

  其实,纵观整个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不独是乙肝病毒携带问题,其他诸如户籍、性别、身高、外貌、地域乃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之所以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一道鸿沟,并非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关键是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威慑力、执行力不足,即便是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下发意见和通知,也不足以改变用人单位的习惯性认知,无法树立起反歧视执法的应有权威。

  消除乙肝等就业歧视,必须祭起法律利剑。调查显示,30.02%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就业歧视虽然可以避免,但却没人管;而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以乙肝歧视为例,如此大面积的国企违规,缘何未见有执法单位“利剑出鞘”?从中不难发觉当前反歧视执法上的缺失,以及维权渠道的不畅。在我国劳资双方实力悬殊的背景下,求职者的权利如果缺乏严格的执法保障和救济渠道,就只会造成遭遇歧视者忍气吞声的境况。

  因此,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对一些有禁不止的企业而言,只有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纠查惩治,法律和社会保障平等权利的良好初衷才不致在实践中被悬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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