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研究生乙肝携带遭弃录:状告被驳回
《法制周报》记者 蒋格伟 实习生 吕娜 曾维红
湖南研究生木石(化名)自称因系乙肝携带者而被湖南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集团)拒之门外,为了个人尊严和就业公平,木石将三一集团告上法庭。7月29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因携带乙肝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研究生木石介绍,2009年10月,他通过某网站应聘三一集团“物流工程师”一职,在通过了三一集团的笔试、面试考核后,木石于10月20日接到三一集团的招聘录用通知。
2009年10月29日,木石与三一集团签订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而在10月24日,在长沙市中医院参加三一集团统一组织的自费入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大三阳。此后,木石被三一集团拒绝录用。
木石及其代理律师陈宇认为,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歧视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这是直接关系到木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种严重的歧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必将给原告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打击,理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陈宇表示,在与三一集团屡次交涉未果后,木石以“三一集团剥夺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为由,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请三一集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解除协议因应聘者不诚信
庭审中,三一集团的代表表示,应聘者木石在考评申请表时,不应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三一集团人力资源部了解员工的健康隐私,是为了公司的合理安排工作,原告隐瞒自己身体状况,是不诚信的表现。三一集团与原告解除协议是因为原告的不诚信,与歧视无关。
三一集团的代表表示,在此前多次协商过程中,三一集团拿出了十足的诚意,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不认可。三一集团代表认为解除协议并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质证过程中,三一集团代表对于原告提供的2009年12月28日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疑义,“因为时间相隔已久,无法确认是否有改动”。同时,当时三一集团代表表示,公司与原告木石解除此前签订的就业协议时间是在2010年2月9日,所以2010年2月10日国家几大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对此案不适应,并不产生效力。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律师陈宇指出:被告知情权仅限于直接关系到原告工作和学习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原告是否为乙肝携带者为个人隐私,且与工作无关,原告没有义务告知被告。质证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审判员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平等就业权属于劳动权的一种,因此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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