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乙肝歧视”诉讼一审原告败诉


  摘要:“听到判决结果,令我感到惊诧,难道人间真的没有正义了吗?”昨日,因“乙肝歧视”状告其所在锐佳新公司的小杨告诉记者(2008年11月27日、2009年6月25日本报曾做报道),其上诉日前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被告更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及原告提供证据不足。

  本报讯 (记者郭秋成)“听到判决结果,令我感到惊诧,难道人间真的没有正义了吗?”昨日,因“乙肝歧视”状告其所在锐佳新公司的小杨告诉记者(2008年11月27日、2009年6月25日本报曾做报道),其上诉日前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被告更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及原告提供证据不足。

  回顾:体检后被炒索赔41330元

  29岁的重庆人小杨2008年10月13日入职锐佳新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压轴部员工。2008年10月14日,锐佳新公司要求新员工到医院自费体检,查出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大三阳)。随后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当日下午将其辞退。

  对此小杨的律师葛电宏认为,锐佳新仅因为小杨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歧视原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平等就业权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公司辞退小杨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其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共41330元。

  判决:证据不充分驳回起诉

  今年6月24日,惠城区人民法院陈江法庭审理了此案,并于8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入职公司名称为“惠州市锐佳新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早已于当年8月8日变更登记为“惠州市亿嘉鑫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亿嘉鑫”公司以“锐佳新”名义对他招录,被告也否认以“锐佳新”名义招录过原告。此外,法院审理还认为,原告提交的《辞退通知书》无被告“亿嘉鑫”签章;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辞退通知书》中署名的相关人员就是“亿嘉鑫”的员工,被告否认向原告出具《辞退通知书》。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小杨认为被告“亿嘉鑫”公司非法辞退从而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应予以驳回。

  进展:准备上诉

  “对此结果,我只想用三个字形容我的心情———不服输!”,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小杨,他说,判决令他惊诧。

  原告代理律师葛电宏对此结果也有些感到意外,他称已经在搜集新的证据,依照原告意愿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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