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例“乙肝歧视案”和解告终
被告支付三名劳动者各万元,解除就业协议关系
立尧 钱华明
本报讯 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乙肝病人,不会传染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仍有许多人闻之色变,强迫辞职等歧视性举动也一再出现。近日,我市首例“乙肝歧视案”在丹徒区开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原告王亮、张超与吴海(均为化名)等三人诉称:2008年4月,三人与镇江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并于当月底到该公司上班。十多天后,公司人事部门一负责人当着车间所有人员的面,通知王亮,因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公司将按规定将其辞退。之后,该负责人又拿着另两份“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的体检表,先后找到张超和吴海,当着同事的面宣布了公司的辞退决定。
王亮等三人多次与公司方面交涉,最终没能改变被辞退的结果。三人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方面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丹徒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庭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分别支付王亮等三人各10000元,就业协议关系解除。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据国家卫生部门统计,内地乙肝病毒携带者约有两亿人。近年来,大多数乙肝就业歧视案都以劳动者获得赔偿告终,但与此同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也解除了,且其本人再就业的难度也加大了。“劳动者打赢官司却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一种现实的尴尬。约束歧视行为的关键,是制定更完善、严谨的法律规定。当然,我们也要呼吁社会的理解和宽容,首当其冲的是用人单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录用更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立尧 钱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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